本报讯 记者康科峰报道 从2020年5月起,杨某某通过网络搜索安宫牛黄丸制药配方,并在线上购买生产该药的原材料及大量包装盒、产品说明书及防伪贴,指使王某某在其租用的厂房内生产“安宫牛黄丸”。在制成丸剂后,由丛某某贴纸装盒,最后将成品通过杨某某、丛某某经营的某商店售卖,牟取经济利益。后经相关部门检验认定,涉案的“安宫牛黄丸”均为假药。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丛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帮助他人生产假药,其行为构成生产假药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依法判处三名被告人一年至二年九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至20万元不等。
药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是不容触碰的法律红线。本案多名被告人在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情况下,私自采购原料、非法生产炮制药品,对外销售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假药,不仅严重扰乱药品市场管理秩序,更直接侵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与合法权益,性质恶劣,理应受到法律严惩。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药品务必通过正规医疗机构、合法药店等渠道,提高辨别防范意识,警惕来源不明的药品。如发现制售假药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共同筑牢药品安全防线,守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