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判决促化解以司法之力助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辽沈晚报 2024年10月09日

【案情摘要】

张某某系诉争土地及房屋的权利人,张某某于2021年去世,张某某与邓某某系夫妻关系。2005年,沈阳市人民政府与某县人民政府签订《某高速公路某段动迁补偿投资协议》。原告邓某某在案涉地块有地上物,在某县人民政府制作的《拆迁建筑物表》中有张某某名字,但被告以邓某某不属于动迁范围为由,不予对邓某某进行补偿,邓某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某县人民政府要求法院委托评估机构重新对邓某某的案涉地上物进行评估,经邓某某同意,法院依法委托某评估公司进行司法评估,估价结果为1192615元。

沈阳高新区法院作出行政判决:责令被告某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原告邓某某支付案涉地上物的征收补偿款1192615元。宣判后,某县人民政府提出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相比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上诉率高、申诉率高的问题长期持续存在,且近几年还有上升态势。所涉行政案由较集中在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新《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即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给出了方向。本案即是切实贯彻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司法理念并实现矛盾纠纷得到“一站式”解决的典型案例。在处理邓某某等四件案件过程中,紧紧围绕被告应否履行征收补偿职责这一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在此情况下,法院先后三次组织原告、被告、评估公司确定地上物的项目,在原告、被告双方均对地上物项目、评估时点无异议的情况下,法院依被告申请委托评估公司评估,在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基础上,高度重视回应原告的实质诉求,最终作出给付判决,充分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完全实现了其诉讼目的,取得“案结事了”的良好社会效果。同时,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被告指出存在的问题,并建议被告在今后的征收补偿工作中应依法及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而不能在被征收人不满意评估结果后,多次委托评估,不仅多支付评估费用,亦使老百姓对政府的公信力产生了质疑。本案系系列案,除此案之外还有三件类案,四件案件宣判后,四原告向主审法官赠送了四面锦旗,真诚表达谢意。案件的处理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让当事人更好地感受到公平正义。

本报记者 康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