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李先生通过中间人花4.98万元购买一个车位,当时只签订了一份三方协议,未能开出收据和发票。他发现从地产商手中购买车位的业主当时就可以开具发票,他找到中间人和地产商开发票都遭到拒绝。他将中间人和地产商起诉到法院,也未能获支持。索要发票一事拖了一年有余,他后悔当初太草率。
李先生在于洪区怒江北街254号购买了一套住宅,入住后发现周围停车困难,后听邻居说,小区内的地下停车位正在出售,价格还比较划算,“但必须得从中间人手里购买,是人家整体从地产手中顶过来的,几位邻居也都动了心,4.98万元一个,买完停车就方便了,再也不用担心找不到位置停车了。”
李先生回忆,他把车位款转给中间人时,只签了一份《协议权利义务转让确认书》,并没有想起来开收据和发票的事。给中间人打电话索要收据和发票时,中间人称无法开具发票,“而我们小区其他业主从地产商那里直接购买的车位就都有发票,不能因为我们购买的价格低或者是有中间人就没有发票啊!”
记者看到,李先生的《确认书》实际上是一份三方协议,甲方为地产公司,乙方为罗某,丙方才是李先生,而中间人并没有在其中体现,他只是罗某的代理人。协议中写明,地产公司将车位的使用权转让给了乙方罗某,而罗某又将其转让给了丙方李先生。
由于车位的使用年限较长,手中没有发票总觉得不保险,李先生就多次向中间人索要,但都被拒绝。他联系地产商,得到的答复是,“每个车位只能开一次发票,开发商在打包销售时已经开具发票了,给的是乙方,没能拿到发票他们也毫无办法,绝不可能再重复开。”
李先生找到了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回复称,中间人作为个人,个人是可以代开发票的,“但个人流动性较强,没有固定的居住地和办公机构,寻找起来比较困难,税务部门找不到他或者对方不配合,税务部门也没有太多办法。”
李先生为了讨要发票,无奈之下将中间人、乙方和甲方地产列为被告起诉到于洪区法院。法院认为,中间人为个人,其诉讼请求无法实现,依据相关法律,驳回起诉。
李先生不服,又上诉至中院,本月上旬,他收到中法的民事裁定书。中院认为,一审起诉三被告开具发票,诉讼请求对象不明确,再有,开具发票属于合同中非独立附随义务,是税法规定的义务,归税务机关管理,据此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裁定。
为了索要发票,李先生前前后后奔波了一年多,到目前发票连个影都没见到,“购买车位要发票不是一件很正常的事吗,没想到会这样难,我们的几位邻居也都盼着呢。经历此次维权,才晓得当初只图便宜而对发票等事考虑欠周。”
李先生表示,在通过第三方交易时,不仅要详细阅读协议条款,对协议外的诸多事宜也应多加考虑,关键时可以请专业人士帮助把关,尤其涉及财产等重要方面,更要多加留意,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辽沈晚报记者 金国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