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赫巍利报道 为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根据最新政策调整,沈阳市将从2025年12月1日起,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此次调整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失业保险政策的若干意见》(辽人社〔2021〕26号)及《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沈人社发〔2025〕32号)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调整沈阳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调整后的具体标准如下:
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895.5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为2007元。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768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872元。
本次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自2025年12月1日起正式执行。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印发通知,要求各区、县(市)人社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失业人员及时足额享受到新的待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