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康科峰报道 赵某某与马某某生产小吃焖子。为了保证产品成型,二人在原料中添加硫酸铝铵(铵明矾)。加工完成后,将上述食品销售给小吃摊,由小吃摊再加工后向消费者出售。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在赵某某处查获焖子54箱(约2025kg),未使用的硫酸铝铵3.75kg,焖子样品1kg;在小吃摊处查获焖子5箱(约187.5kg),焖子样品500g。经检测,赵某某处查获的焖子中检出铝573mg/kg,小吃摊处查获的焖子中检出铝677mg/kg。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专家评估论证,涉案产品检出铝元素,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重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长期食用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赵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马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赵某某、马某某扣押的涉案赃物,依法予以没收。禁止被告人赵某某、马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