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沈阳召开有奖发票活动新闻发布会,沈阳市商务局副局长冯亚赛介绍相关情况,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落实《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相关要求,进一步激发消费需求、释放消费潜力,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开展有奖发票试点工作,沈阳成功入选50个试点城市。
本次活动自2026年2月11日15时起至2026年7月31日24时止,面向全市个人消费者开放。参与范围覆盖零售、餐饮、住宿、文化艺术、娱乐、旅游、体育、居民服务业等重点民生消费行业,发票开具方须为沈阳市纳税人。
活动总预算资金2.6亿元。有奖发票种类:个人消费者(自然人)在实际消费后取得的、真实有效的全面数字化电子普通发票(数电发票)。发票面额为单张发票票面金额(价税合计)满100元(含)以上方可参与抽奖。发票日期在2026年2月11日至2026年7月31日开具的发票。
抽奖规则
1.奖项设置
本次活动设置一至六等奖,分别为:一等奖(700元)、二等奖(500元)、三等奖(300元)、四等奖(100元)、五等奖(50元)、六等奖(10元)。
2.开奖方式
本次活动采用首月试行和动态调整机制,首月试行采取“即时开奖 延时发奖”和“定期开奖”相结合的模式,其中,四至六等奖采取“即时开奖 延时发奖”模式,一至三等奖采取“定期开奖”模式,奖金均以红包或现金形式兑付中奖者。同一张发票可参与“即时开奖 延时发奖”和“定期开奖”两种模式,最高可中800元。
后续将根据活动进展以及资金核销实际情况,对资金分配、开奖模式、奖项数量、中奖比例等进行动态调整。
3.开奖及发奖规则
“即时开奖 延时发奖”模式:个人消费者上传合规发票后,即时参与抽奖,如中奖,抽奖系统将推送个人消费者中奖结果;发票上传满7个自然日后,启动中奖发票状态核验流程,经核验符合要求的,向对应个人消费者发放奖金。
“定期开奖”模式:首月试行期间,2月11日至2月28日期间上传的发票,经核验通过后组织集中摇奖,奖金于3月11日陆续发放。3月开始,每月1日至15日期间上传的发票,经核验通过后组织集中摇奖,奖金于当月26日陆续发放;每月16日至最后一日期间上传的发票,经核验通过后组织集中摇奖,奖金于次月11日陆续发放。
4.其他说明
活动期间,同一个人消费者每月最多上传30张发票,同一个人消费者上传同一经营主体同一开票日开具的发票不超过2张,不得重复上传同一张发票。同一设备、同一手机号、同一身份证号、同一银行卡号等视为同一个人消费者。
个人消费者参与方式
活动期间,个人消费者通过云闪付、支付宝、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多入口平台,在指定活动页面上传发票参与抽奖。后续其他入口平台将陆续上线。
1.个人消费者在实际消费后,索取符合条件的发票;由于发票需多系统联动校验,为避免因网络数据延时,造成核验失败,个人消费者须取得发票2小时后,上传发票参与抽奖;
2.打开入口App,进入“沈阳市有奖发票”活动页面;
3.通过票面二维码/链接导入、上传发票版式文件或手工录入发票相关信息,系统依托OCR识别和税务接口自动提取发票关键信息并进行真伪校验。若涉及到个人消费者上传资料,系统将自动保存个人消费者基础信息,二次参与时自动回填;
4.符合参与条件的消费者,通过发票抽奖系统参与抽奖,中奖结果在活动页面显示;
5.发票核验通过后,奖金以红包或现金的形式发放至个人消费者的App账户。
本次活动,如遇发票上传问题,请咨询95534;如遇发票核验、奖金发放问题,请咨询95516;如遇经营主体拒开发票问题,请拨打12366举报。
沈阳市有奖发票活动覆盖春节消费旺季、五一假期、暑期旅游高峰等重要消费节点,更与“东北超”足球赛事深度融合、双向赋能,依托赛事流量带动消费者参与,以惠民福利提升赛事体验,激活消费市场活力。
沈阳市将根据有奖发票活动首月试行情况,逐步优化完善抽奖系统,提升个人消费者参与体验感,并向广大消费者发出诚挚倡议:消费索票、踊跃参与、开心中奖!
哪些发票不能参与本次活动
本次活动,个人消费者以本人名义在零售、餐饮、住宿、文化艺术、娱乐、旅游、体育、居民服务业等行业的经营主体购买商品和服务,且取得票面金额100元(含)以上额度(价税合计)的全面数字化电子普通发票(数电发票),凭发票参与抽奖。本次活动发票开具方须为沈阳市纳税人。
以下情形之一的发票不可以参与抽奖:购买方非个人消费者的发票;未填写个人真实姓名的发票;未通过抽奖系统核验的发票;已开具红字发票所对应的原发票;开奖时已作废的发票;票面有“收购”字样的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2026年2月11日以前开具的发票;发票票面金额少于100元的发票;取得方为非自然人的发票;零税率或免税的发票(票面中税额为零的发票);其他经认定为不符合活动要求的发票。
特别说明,由于发票需多系统联动校验,为避免因网络数据延时,造成核验失败,个人消费者须取得发票2小时后,上传发票参与抽奖。
本报记者 王月宏 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