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金国建报道 近日,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要求高考志愿填报机构因填报失误导致考生被退档,赔偿考生家长程某1万元。
2024年高考结束后,考生家长程某通过朋友联系到古塔区一家高考志愿填报机构,支付2500元服务费后,由包某负责为考生填报志愿。
机构由包某和刘某合伙经营,填报前,程某特意把儿子体检查出的色弱情况向两位合伙人作了特殊交待。录取结果出来时,程某被眼前的结果惊呆了,儿子在高考分数超过录取线的情况下,被天津某高校“动物科学专业”退档,原因是该专业对色觉有严格限制的。这一结果给全家人带来沉重打击,程某不得不让孩子选择复读,争取来年再战。
录取结果无法更改,程某多次与机构协商要求其承担相关责任。包某口头上答应愿意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考生的损失,直到国庆节时,包某才向程某出具欠条,上面写有:“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报考失误,考生没有学上,造成复读一年,我自愿赔偿一万元整”,并承诺于2025年1月30日前付清。
但令程某没想到的是,付款时间到了,但包某却不履行承诺,并于两三个月前将机构进行了注销。程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包某及刘某共同赔偿复读损失共计3648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包某作为专业志愿填报人员,在明知考生色弱的情况下,仍填报不符合条件的专业,存在明显过错。其出具的欠条内容真实,系自愿行为,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胁迫情形。法院据此判决包某赔偿程某1万元,刘某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程某其余诉讼请求未获支持。
包某、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人主张欠条系在“胁迫”下出具,且一审法院未充分审查其提交的证据,包括空白协议书格式、剩余计划统计表等,请求撤销原判或发回重审。
程某辩称,欠条系包某真实意思表示,其未提供任何报警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胁迫事实。此外,填报失误直接导致儿子退档并复读,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审法院围绕上诉请求进行审理,认为包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明知出具欠条的法律后果。在无证据证明胁迫的情况下,欠条真实有效。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