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康科峰报道 王某某在未办理环评及相关行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先后以加工为名实为处置的方式从山东、吉林等地运出有机硅高沸物4460余吨至辽宁省葫芦岛市、朝阳市、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等多地。
王某某先后伙同刘某某等人在葫芦岛市多地,在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的情况下对有机硅高沸物进行随意排放,数量共计1400余吨。
经过鉴定,涉案高沸物为危险废物,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余万元。
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等14人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以污染环境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某等13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0万元至5000元不等,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本案是跨省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引发的刑事案件。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我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危险废物监管制度,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进行严格管控。
在本案中,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将跨省转运的危险废物倾倒至人口集中居住的村庄,严重损害生态环境,主观恶性较大,污染后果特别严重。
人民法院依法严惩违法转移、倾倒危险废物的犯罪行为,注重运用财产刑,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经济制裁力度,提高跨域转移污染的违法成本,对潜在的污染者形成有效震慑,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