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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转账“520”“1314” 分手时归还吗? 2025年02月13日 

案情摘要

小刘与小王曾经是恋爱关系。小刘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多次向小王转账“520”“1314”等充满浪漫寓意的数字,转账大多发生在2月14日、5月20日、七夕节、生日等特殊日子,累计金额达11200元。还有一些转账金额为5000元、10000元等的大额转账,累计金额达35000元。

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在相处中产生矛盾,最终分手。小刘却因财产问题陷入了纠结。他坚持认为,这些转账是基于结婚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属于彩礼范畴,因此,要求小王返还所有转账款项。而小王则坚称,这些转账都是小刘自愿赠与的,无需返还。双方多次协商,却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小刘将小王诉至彰武县人民法院哈尔套法庭,一场关于婚约财产的纠纷就此展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依法不属于彩礼。在本案中,小刘多次向小王转账520元或1314元,这些转账发生在具有特殊意义的时间节点,是小刘为表达对小王的爱意并增进双方感情而自愿进行的。这种转账行为在社会生活中极为常见,是一种基于恋爱关系的情感表达,赠与人在转账时并无要求返还的意思表示。因此,这些转账依法被认定为自愿赠与,不属于彩礼范畴,哈尔套法庭依法驳回了小刘要求返还这部分款项的诉讼请求。

而对于小刘主张返还的其他转账35000元,情况则有所不同。这部分转账金额较大,且无特殊含义,小刘明确表示是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的。综合考虑双方恋爱时间较短、转账金额较多、小刘系普通工薪家庭以及双方在恋爱期间有一定日常性消费等因素,法庭依法判决小王返还部分彩礼30000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这一条款明确了赠与合同的基本定义,为法庭判断转账性质提供了基础依据。对于“520”“1314”这类具有特殊含义、明显表达爱意的小额转账,哈尔套法庭的认定充分体现了法律的智慧与温情。在社会生活中,这类转账行为极为普遍,这是情侣之间表达爱意的一种独特方式,也是一种基于情感的自愿赠与。赠与人在转账时,内心充满了对爱情的美好憧憬,毫无要求返还之意。因此,哈尔套法庭将其认定为无条件赠与,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理解,又符合社会公众的认知习惯,维护了恋爱关系中的情感自由。

而对于整数金额的大额转账,法庭的认定则体现了法律的严谨与公正。由于其金额较大且无特殊含义,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为赠与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关于赠与合同的相关原理,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判断,一般应认定为附条件赠与。这里的条件往往是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当双方未能结婚,所附条件未成就时,赠与人依法可以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这一认定充分考虑了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和情感投入,平衡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了案件处理的公平合理。

本报记者 康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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