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2024年8月,李某和张某达成买卖石料合意,由李某先向张某交付石料,最后根据交付石料总量结算。在双方最后结算时,关于石料单价、数量和总价款的问题发生争议。李某要求张某继续支付价款,而张某认为已足额支付价款,拒绝继续支付,李某无奈诉至彰武法院哈尔套法庭。经开庭审理后,查明双方在微信聊天中对买卖石料的单价、数量、总价款和已支付价款已共同确认,故判决张某继续支付石料价款35050元。
在法庭宣判时,张某提出未仔细查看微信聊天内容,就回复了“OK”表情,法院不应认定其已进行了确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李某在微信中发送了要约内容,张某回复“OK”表情。根据日常经验法则,在微信语境下回复“OK”表情应是予以确认的意思。
但张某仍咽不下这口气,于是在几日后向法庭提交上诉状。张某提出上诉后,范洪庭长对张某说,既然对判决没有异议,上诉肯定不是真实目的,不如讲讲内心的真实想法,也许法庭可以从中沟通,让双方达成和解。张某说双方起初合作很好,李某还欠其运输费未结算,但出于信任并未出具欠据,且张某曾帮助李某介绍过多笔生意,所以才要求李某减少价款。经过多次做调解工作,庭审中对峙的双方终于解开心结,达成和解,张某撤回上诉,李某放弃要求张某支付部分价款。
典型意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电子数据是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而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的典型形式,在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前提下,具备完整的证据效力。
本报记者 康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