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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被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4件依法审理非法捕捞水产品典型案例,旨在发挥案例警示、教育和指引作用,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认识保护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合法规范开展渔业捕捞活动,增强全民环保意识和法治意识。其中,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孙锡河审理的王某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入选。

案情摘要

被告人王某双明知某海域为禁渔区且涉案时间系禁渔期的情况下,使用单船有翼单囊拖网非法捕捞水产品。经侦查机关勘验,被告人王某双非法捕捞羊舌鱼4.9公斤、虾爬子0.8公斤、海兔3.75公斤。经价格认证机构认定,上述水产品价值人民币453元。经有关部门评定,单船有翼单囊拖网渔具在案涉海域属于禁用渔具,全年禁止使用。被告人王某双当场被侦查机关抓获到案,如实供述其行为,涉案海产品已被侦查机关依法倒回涉案海域。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双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行为具有违法性,但渔获物价值仅为453元,且非法捕捞的时间较短,相关渔获物均已被倒回涉案海域,现无被告人的行为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具体损害情况的证据,应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对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作出的撤回起诉决定书,该院认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遂裁定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同时通过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将本案移送至行政机关,对王某双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时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典型案例。在本案中,被告人虽然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实施了非法捕捞行为,但渔获物数量少、价值小、案发后已被全部放归,且尚无被告人行为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具体损害情况的证据,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人民法院全面考虑案件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责任轻重和刑事追究的必要性,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有效惩治违法犯罪,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渔业资源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对保障生态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依法审理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有助于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维护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本报记者 康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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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狩猎获刑

本报讯 记者康科峰报道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近日巡回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案。

2023年12月,崔某明知程某某(另案处理)非法捕猎2只野生动物(死体),仍帮助程某某将2只野生动物以330元人民币的价格销售给王某某(另案处理)。2024年1月,崔某用自制的猎套非法猎捕1只野生动物,后送给他人食用。经鉴定,涉案3只野生动物均为獐,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45000元。

被告崔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王若法官综合考虑案件情节,依法判处崔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是我法律意识淡薄,现在我非常后悔,愿意接受处罚,今后绝不再犯。”崔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深刻反省,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打击犯罪只是手段,加强预防才是目的。通过对被告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双重追究,达到惩治与预防、惩处与保护双重叠加的效果。法官提醒,切勿为满足口腹之欲、一己之私铤而走险,因小失大、人财两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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