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活在长春的郭先生今年62岁,他平时会去城郊进行一些低强度的徒步,打发退休时光。但在3月22日上午,郭先生在徒步过程中被多条大狗追咬,导致全身被缝合300多针。
3月31日,郭先生的儿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他事后从处理此事的办案民警及目击者处了解到,父亲被狗追咬时,曾有3名路过的徒步游客上前搭救,帮忙驱赶这几条狗,还拨打120,并帮忙报警。“不过事后这3人离开了现场,我现在特别希望能够找到他们,当面表达我们一家人的谢意。”
记者从事发地辖区派出所了解到,目前涉事的狗主人已被警方控制,咬人的狗也被捕获。同时,警方对事发地附近其他的相关隐患进行了排查。
62岁男子城郊徒步 被多条大狗撕咬 家属:缝了300多针
3月22日上午,郭先生来到长春市森杨路徒步。这里靠近净月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植被比较丰富,而且路线强度不高,经常有市民到此徒步。
临近中午,郭先生的儿子突然接到亲友的电话,说父亲在徒步的过程中被多条大狗咬伤,而且伤势比较严重。
赶到医院后,郭先生的儿子才了解到,父亲已经被送进手术室进行治疗,“父亲全身一共被缝了300多针,为了救治父亲,医生给他输了2000cc血。”
郭先生的儿子称,经过医生诊断,父亲后脑大量头皮缺失、牙齿外露、小腿跟腱断裂等。从现场目击者拍摄的照片可以看到,郭先生被狗撕咬后,身上的衣服已经破碎,全身多处伤口都在流血。
在ICU里,郭先生一共住了7天,直到29日才因身体逐步稳定被转到普通病房。但据医生介绍,接下来还需要进行第二次,甚至第三次手术治疗。
3月31日,郭先生的儿子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父亲的医药费目前已经花费14万元左右。事后,他从伤情逐步稳定下来的父亲那里听说,事发时父亲一个人在林中行走,突然跑出来多条大狗。“父亲只带了一个登山手杖,很轻的那种,根本没办法抵御这么多狗的攻击,结果就被咬伤了。据父亲回忆,当时咬他的狗一共有7条左右。”
急寻救人者欲当面感谢:
3名路人帮忙驱狗
并拨打120和报警
郭先生的说法也得到了处理该案的长春市净月大街派出所民警的证实。该所民警对郭先生说,他们事后找到了狗主人,并将其控制,同时也抓捕了咬人的多条大狗。
郭先生的儿子告诉记者,事发后,他一直在和狗主人的儿子进行联系,对方也支付了近10万元的医疗费用,但是在支付完该笔费用后便表示暂时无钱支付,剩下的医疗费用只能由郭先生家人垫付。“下一步肯定是要通过法律手段获取赔偿的,我们家人也要就这件事要一个说法。”他表示,父亲现在情绪很不稳定,说一闭上眼睛就是当时被狗追咬时的画面,很恐惧。
不过,郭先生的儿子还从父亲、办案民警以及目击者那里了解到,在郭先生被狗追咬后,曾有3名路过的市民帮助其驱赶过咬人的大狗,并帮忙拨打了120及报警电话。
“如果没有这几个热心人的帮助,那后果可能更不堪设想。前几天由于一直在照顾父亲,没有顾得上寻找这几位好心人。这几天,我们也在发布寻找他们的信息,希望能够当面表达感谢。”郭先生的儿子说。
派出所回应:
咬人大狗已被抓捕
警方对现场隐患进行排查
郭先生的儿子表示,现在还不知道那几条咬伤父亲的大狗是狗主人放出来的,还是自己从什么地方跑出来的,“后续的一些事情我还会继续和警方以及狗主人那边沟通。”
3月31日,记者从处理此事的长春市公安局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净月大街派出所了解到,咬人的几条大狗已经被抓捕,派出所对事发地附近可能存在的狗咬人隐患也做了排查,但是具体的排查工作细节不便透露。派出所民警还表示,为了排查事发地附近狗患,有办案民警几乎两天两夜没有休息。“这种事情谁也不愿意发生,之后肯定也会加强对这附近的管控,正常市民在此徒步应该没有问题。”
3月31日,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对红星新闻表示,此事件中狗主人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将面临刑事责任。依据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基于本案情况,狗主人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对被咬男子进行民事赔偿。此外,多条狗流窜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如果狗主人明知存在危险而不采取有效管理措施,放任其在公共场所自由活动,造成他人巨大人身损害的,可能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而如果是故意为之,则涉嫌故意伤害罪。
“此外,对于犬只管理,行政部门负有监管责任,负责犬只登记、疫苗接种、法规宣传、执法等工作。在本案中,如果该区域经常会有狗出没,居民也反映过问题,监管部门应当在此设置警示牌,同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管理;如果未行动,可能涉嫌监管不力和行政不作为,需对其行为承担责任。”付建说。
据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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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案例:被犬只吓到受伤,犬主亦担责
如果犬只没有接触他人身体,但他人因其吠叫受到惊吓,要不要赔?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其中提到,犬只靠近他人吠叫、闻嗅或者追逐他人等行为,引起他人恐慌进而产生身体损害的,犬只饲养人、管理人亦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起张某甲诉张某乙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中,原告张某甲诉称:2018年11月,张某甲驾驶两轮电瓶车途经某村一路段时,张某乙饲养的黑色大型犬追逐电瓶车,导致张某甲受惊吓摔倒,膝关节受伤。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经民警协调,张某乙家人将张某甲送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鉴定,张某甲膝关节构成十级伤残。张某甲提起诉讼,请求张某乙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12915.63元(不含张某乙已经支付的12080元)。
被告张某乙辩称:其所养的犬没有咬到张某甲,也没有碰到张某甲,故张某甲的损伤系她自己开车不小心摔伤,与张某乙拴养的犬没有关系,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系张某乙的犬导致张某甲受到伤害,请求驳回张某甲的诉讼请求。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6日作出(2021)浙1003民初 417号民事判决:一、张某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张某甲各项损失199184.63元;二、驳回张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张某乙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2021)浙10民终136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张某乙主张张某甲是自己不小心摔伤,否认自己饲养的犬只与张某甲受伤之间有因果关系。法院审理查明,张某甲受伤后不久,有人报警,公安部门的接警单详情记载报警内容为“狗追电瓶车,导致电瓶车车主摔倒,人受伤”。派出所民警出警时执法记录仪也记录下张某乙家人承认电瓶车一停一慢,其狗就要追的,她可能吓到了。张某乙的家人作为饲养人在给出警民警留下身份信息和联系电话后,驾车将张某甲送到医院治疗。张某甲住院治疗后,张某乙支付了张某甲医疗费8000元、护理费4080元。因此,即使不采信半年多后民警向证人做的笔录以及出具的《出警经过》,仅凭接警单以及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内容,即足以证明张某甲系受张某乙饲养的犬只惊吓而摔倒受伤的事实。因此,张某乙主张其饲养的犬只与张某甲受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张某乙依法应当承担张某甲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饲养动物的危险性并不仅指身体上的直接接触所致伤害,给他人造成的惊吓也属危险之一。被侵权人的受伤与侵权人饲养的动物使被侵权人受到惊吓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若侵权人作为动物的饲养人,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不能证明被侵权人存在故意,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记者注意到,人民法院案例库目前一共收录了4起饲养动物侵权责任案例。另外3起案件的裁判要旨分别为: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任由未成年人单独遛犬致人损害,违反了动物饲养管理规定,除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外,饲养人、管理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以被侵权人、第三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认定被犬只咬伤注射狂犬病疫苗是否与终止妊娠间因果关系时,除了依赖鉴定、医学结论,还应考量一般社会认知并兼顾社会伦理,注重裁判结果的社会价值引导,原则上认定犬只致人损害后注射疫苗和终止妊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终止妊娠产生的损害应由侵权人赔偿。
记者梳理发现,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刑法,饲养的犬只伤人后,若受害者伤情达到了重伤或重伤以上,犬主人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该罪最高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