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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法院通报2022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牙刷擅印“喜羊羊” 被判赔偿50万元 2023年04月24日 

案例一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万向公司与兰宝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简要案情

万向公司是名称为“一种橡胶废气预处理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其以兰宝公司制造、销售的橡胶废气预处理设备落入该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为由,起诉要求兰宝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00万元。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专利权利要求中对除尘器系统和粉料喷吹系统的关系进行了功能限定,属于功能性特征。按照法律规定,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因此,依法认定涉案功能性特征的保护范围为粉料喷吹系统,具有为除尘器滤袋表面“直接喷涂粉料”技术特征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实施方式,被诉侵权的废气处理设备相应技术特征与专利功能性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被诉侵权设备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驳回万向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

“PPT”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孙某与张某、周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简要案情

孙某于2021年4月设计包括封面及若干内页在内的大小为106MB的PPT模板一组,并委托案外人通过淘宝及微信网店进行销售。张某、周某利用抖音及小红书账号公开向网络用户免费提供涉案PPT模板。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认为,PPT模板符合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独创性、表达性、可复制性要求,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周某未经孙某许可,通过免费赠送涉案PPT模板,变相扩大其抖音账号的影响力,张某作为账号注册者,有义务对账号进行管理,其对上述账号疏于管理,应与实际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综合考虑张某、周某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账号粉丝规模、涉案作品的内容及其在网站上的传播范围、时间等因素,判决张某、周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6300元。

案例三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环球公司与易富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简要案情

环球公司经授权取得影片《生命之轮》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授权期限为2年。2021年4月21日,环球公司通过网址“nxjzsgk.com”进入“快看影视”网站,搜索到涉案《生命之轮》及相关影片,播放画面上水印有广告信息。同时,环球公司登录工信部政务服务平台查询了网站域名备案情况。国际域名nxjzsgk.com系易富公司于2011年5月注册取得,使用至2019年5月。2021年10月,易富公司对网站域名办理了ICP备案变更,注销了域名nxjzsgk.com的备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环球公司享有涉案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根据易富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域名nxjzsgk.com已于2019年8月2日被案外人杨某再次注册,在易富公司已注销该域名网站ICP备案的情况下,nxjzsgk.com域名网站仍可正常访问浏览,可以说明环球公司主张的被诉侵权行为能否实施与涉案网站是否由易富公司履行或注销备案手续、网站主页是否标明真实有效的备案信息均无直接、必然的关系。环球公司仅以侵权取证时域名nxjzsgk.com的备案查询信息为依据,主张易富公司侵权,并未完成举证责任,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四

“咪咕音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音乐著作权协会与某通讯公司、咪咕音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简要案情

音乐著作权协会依约对涉案82首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集体管理。经公证保全,在“music.migu.cn”网站可开通彩铃功能,搜索歌曲名称可进行彩铃订购及下载。咪咕音乐公司是某通讯公司面向移动互联网领域设立的新媒体企业。

法院认为,通讯公司的彩铃业务系其与咪咕音乐公司的合作项目,二者未经权利人许可,以分工合作方式共同提供作品的行为,共同侵害了音乐著作权协会经授权取得的涉案歌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咪咕音乐公司、某通讯公司赔偿音乐著作权协会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82000元。

案例五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薛某与厨卫门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简要案情

薛某于2013年7月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卫浴混水阀(方体)”的外观设计专利,2013年12月11日获得授权。2022年8月薛某以厨卫门市销售与涉案专利相近似的卫浴混水阀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诉至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厨卫门市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法院征得双方同意后,通过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将该案推送至朝阳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在线调解。朝阳市知识产权局协调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厨卫门市停止销售被控产品并赔偿薛某维权合理支出2000元。经双方当事人提出申请,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0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案例六

“华润”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华润公司与华润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简要案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分别于2001年10月20日、2010年7月15日下发《关于保护“华润”字号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华润”字号和商标保护工作的通知》,认可“华润”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同时,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在2001年10月20日之后申请“华润”作为字号,与华润集团、中国华润总公司无投资关系的,一律不予核准。庞某于2019年5月27日注册成立“华润超市”,并在其经营场所悬挂“华润超市”牌匾。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华润超市停止侵害华润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侵害“华润”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拆除招牌中的“华润”字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华润”字样,并赔偿华润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

案例七

“广福”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广福大药房与广福堂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简要案情

广福大药房成立于2015年6月5日,在某地区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对于“广福”字号以及商标的使用可追溯至2005年4月11日。该药房同时系涉案“广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广福堂公司于2014年5月14日成立,在某市先后开设82家分店,分店招牌上使用“广福堂大药房”标识。广福堂公司对于“广福堂”字号及商标的使用可追溯至2005年4月18日。一审法院认为,广福堂公司未侵害“广福”注册商标专用权,亦不构成对广福大药房字号的侵犯,判决驳回广福大药房的诉讼请求。广福大药房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广福大药房与广福堂公司对于各自的字号均享有合法的权益。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字号权具有不同的权利范围,综合考虑双方使用字号的历史,行政法规、规章允许企业使用简称或字号,以及广福大药房的字号、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仅限于当地,广福堂公司不具有攀附的主观故意等因素,不宜将广福堂公司使用“广福堂大药房”字样认定为侵权行为。但为防止公众混淆、误认,广福堂公司应当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即停止对企业字号“广福堂”进行突出使用,并承担广福大药房为本案维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二审改判广福堂公司在经营中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并给付广福大药房维权合理开支8万元。

案例八

“沈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

狮子王公司与沈抚农商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

简要案情

“沈抚”系沈阳、抚顺的简称,“沈抚新城管理委员会”经抚顺市委批准设立,将抚顺一侧258.8平方公里地域范围统称为沈抚新城。2011年抚顺某银行更名为沈抚农商行,狮子王工贸公司系沈抚农商行的股东,2011年3月注册取得“沈抚”文字商标,沈抚农商行在经营中,于牌匾、宣传广告中使用“沈抚农商行”等字样。2017年9月,狮子王公司受让取得狮子王工贸公司的“沈抚”商标权。狮子王公司起诉要求沈抚农商行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转让费及违约金合计2.4亿元。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沈抚农商行在牌匾、宣传广告中使用“沈抚”字样,均是对企业名称的使用,“沈抚”系其主要经营的地域,是作为行政区划使用,且其企业名称注册登记早于涉案商标注册时间,故沈抚农商行对“沈抚”文字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狮子王工贸公司与沈抚农商行具有关联关系,其将涉案商标的使用权让与沈抚农商行属于关联交易行为,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应认定为无效。狮子王公司要求沈抚农商行支付商标许可费、转让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九

“喜羊羊”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原创动力公司与佳爽日化公司、某市乐哈哈超市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简要案情

“原创动力公司系《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二 喜羊羊》美术作品著作权人,自2008年起,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获得国内多个奖项。原创动力公司在某市乐哈哈超市,以及辽宁省、山东省多家超市购买到“卡雪”牌、“韩后”牌牙刷等商品。上述牙刷的刷柄均使用了羊的卡通形象,与原创动力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喜羊羊”的形象构成相似,牙刷包装的背面均标有“佳爽日化公司”字样。原创动力公司就佳爽日化公司侵犯其著作权多次提起诉讼,双方曾庭外达成和解,法院也曾判决佳爽日化公司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商品、赔偿原创动力公司经济损失等。原创动力公司在本案中请求判令佳爽日化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某市乐哈哈超市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一审法院判决佳爽日化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原创动力公司12万元,某市乐哈哈超市停止侵权、赔偿原创动力公司4000元。佳爽日化公司提起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原创动力公司提供的许可使用费为基数按照三倍确定赔偿数额,对佳爽日化公司赔偿原创动力公司的数额改判为50万元。

案例十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被告人武某某、田某、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简要案情

被告人武某某等三人于2022年2月至3月期间,从浙江义乌生产商处低价购进假冒“冰墩墩”注册商标的钥匙扣3万件后,向吴某等人批发,吴某等人又向各区域小型超市铺货销售。共售出上述侵权商品29158件,销售金额515660元,违法所得120932元。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武某某等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21000元;对违法所得120932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辽沈晚报记者 康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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