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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地下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环保要求 2022年12月16日 

《沈阳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沈阳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2022年10月21日通过,经辽宁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9日批准,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条例》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重大事项;市和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综合协调、统筹推进、信息管理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用地、不动产登记工作;市和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建(构)筑物销售以及物业管理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范城市地下空间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运营。《条例》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城市地下空间普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人民防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等主管部门,建立城市地下空间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现状、规划建设管理、档案管理等信息纳入城市地下空间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城市地下空间管理信息动态更新和共享,并确保数据安全。城市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应当符合保密工作要求。

规范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编制。《条例》规定,市和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建设等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与其他各类专项规划相衔接,统筹协调各类城市地下空间及设施的关系;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发展战略、总体规模、空间布局、分区管控、分层利用、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安排、重点地区范围等内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依法履行批准程序;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的原则,合理安排不同竖向分层的建设项目,明确不同层次、不同项目之间的连通规则。

切实保障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落到实处。《条例》规定,城市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城市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城市地下空间建设项目规划条件中已明确与相邻城市地下空间建设项目连通要求的,先建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专业规范预留地下连通工程接口,后建单位应当履行后续城市地下空间建设项目连通义务。

加强对地下管线建设的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开展地下管线测量;测绘单位应当对其测量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在工程竣工前申请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城市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施工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符合城市地下空间对环境保护、防范和减少干扰正常的交通和生活秩序的要求,避免对现有建(构)筑物、地表地貌和相关基础设施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及时恢复。

辽沈晚报记者 王月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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