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主任记者经淼报道 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5倍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得超过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的70%;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
工资水平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岗位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企业(集团)总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2018年12月底前制定本地区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办法。
省政府近日印发的《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作出上述规定,并明确该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综合考虑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实施意见提出,我省提出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工资增长调控目标,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原则上不超过4个
要求全省国企根据功能性质定位和行业特点,科学设置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合理确定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特点、体现职工劳动直接贡献的业绩考核指标。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原则上不超过4个。
各类国有企业的劳动生产率指标一般以人均增加值、人均利润为主,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可选取人均营业收入、人均工作量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人事费用率等指标。
按“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原则确定总额增降幅度
实施意见提出,建立企业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同向联动原则,合理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
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
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5倍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得超过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的70%;对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调控水平及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得超过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 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
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的,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少降。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
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的,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
定期制定和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建立省、市两级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本地区不同职业的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会同财政、国资等部门完善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定期制定和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非竞争类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调控水平和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与国内同类企业进行工资水平对标
在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方面,实施意见要求对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分别实行备案制或核准制管理。全省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年度进行管理。建立企业工资分配行业对标机制。选择国内同行业内、企业规模相近、效益水平趋同的企业,进行利润、净资产收益率、劳动生产率及工资水平对标,并与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相符合。
工资向关键岗位、一线岗位、紧缺岗位倾斜
在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方面,实施意见提出,全省国企在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企业内部工资分配方案。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人才评价和激励制度,统筹考虑以具有竞争力的薪酬水平吸引和留住人才、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人工成本等因素,科学制定与企业发展战略相适应的薪酬策略。
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体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岗位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
总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应低于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
建立全员业绩考核制度。使职工工资收入与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合理拉开工资收入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切实做到分配公平公正、工资能增能减。要统筹处理好企业内部不同层级间收入分配关系,企业(集团)总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全省国有企业应调整优化工资收入结构,逐步实现职工收入工资化、工资收入货币化、发放透明化。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任何方式列支工资性支出。
国企每年10月底前公示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国有企业职工收入分配制度、工资调整方案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分配事项应通过法定的决策程序、民主程序及审核备案程序后实施。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全省国有企业每年10月底前将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相关信息通过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和企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企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会同财政、国资等部门,定期对国有企业执行国家和我省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
对企业存在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其他违规行为的,扣回违规发放的工资总额,并视违规情形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年底前制定本地区改革国企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办法
实施意见要求,各市2018年12月底前制定本地区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办法。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要抓紧制定所监管企业的具体改革实施办法,于2018年12月底前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