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不是可发可不发的“福利”

辽宁日报 2026年07月30日

苏琳

高温津贴不是“福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须单独列支、足额发放,不可被一些“小算计”啃食。守护好这条红线,让劳动者在烈日下安心工作,平安度夏。

热浪来袭。近日,辽宁省气象局发布高温蓝色预警,7月29日起全省大部分地区的最高气温将达到35℃,局部突破40℃。这意味着“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高温津贴发放条件即将被触发。我省多地的人社、工会等部门都陆续发布了高温天气下的劳动保护提示,提醒用人单位要切实落实各项防暑降温措施,关心关爱每一位劳动者。

不过近年来,高温津贴被“占便宜”的案例并不鲜见:有的该发不发,或拿绿豆汤“顶账”,或把津贴“打包”进工资;有的不该发乱发,把津贴做成“普惠福利”;还有的不知道该由谁发——外卖骑手、快递员这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有高温下劳动的事实,却找不到承担责任的用人单位。种种乱象,指向同一个问题:劳动者的法定权益,正在被一些“小算计”啃食。

高温津贴被饮料、藿香正气水“冲抵”,或被打包进工资笼统发放,或被企业在高温作业排班上搞“技术性调整”……这些手法并不新鲜,却屡禁不止。高温津贴的定义在法律层面本无模糊地带。《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高温津贴属于工资构成,须单独列支、足额发放。防暑饮料、药品则归属于劳动保护范畴,两者不可相互替代。高温津贴不是福利,不是施舍,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其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

另一种反向操作同样值得警惕。多起案例显示,部分单位违规向非高温作业环境人员发放高温津贴,把本应给一线员工的津贴变成了人人有份的“福利”。更隐蔽的是,有企业将部分薪酬包装成“高温津贴”发给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后勤人员,留下审计和税务风险。

传统用工模式下,高温津贴的发放主体和责任边界清晰可见。但外卖骑手、快递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条件下的处境则十分被动。骑手与平台之间多为劳务协议或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不少平台将骑手定义为“独立承包商”甚至要求其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从形式上切断了劳动关系。于是出现了一种荒诞的反差:算法精确计算骑手每一分钟的配送时效,但高温津贴却因模糊的“不属于劳动关系”而被搁置。目前,我省已有多地开始破题。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提示中明确:外卖员、快递员、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同样纳入高温天气劳动保护范围。此外,多地工会都发布了劳动法律监督公开提示函,要求平台科学合理设置派单与接单规则,避免职工在高温时段长时间作业。

城市在高温下依然能安然运转,离不开每一位在热浪中奔忙的劳动者。高温津贴数额不大,于企业而言是成本,于劳动者而言是权利,于整个社会而言,是不可逾越的规则和法律红线。期待各方协同发力守护好这条红线,把劳动者维权“绿色通道”打通理顺,对试图“揩油”者严肃查处,让劳动者能在烈日下安心工作,体面取酬,平安度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