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农村商业银行新民支行公告

辽宁日报 2024年08月07日

尊敬的客户:

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监管局批准,辽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农商银行”)吸收合并辽宁新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36家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原辽宁新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民农商银行”)依法终止,原新民农商银行各项业务由辽宁农商银行承接。现将相关事项予以公告。

一、原新民农商银行所有客户的存款、贷款业务可正常办理。

二、原新民农商银行个人客户的存折、银行卡、存单、理财产品、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业务可正常办理。

三、原新民农商银行企业客户可在开户网点免费更换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结算凭证,未更换前旧版凭证依然有效。企业客户网上银行业务可正常办理。

四、按照账户管理规定,需将在原新民农商银行开立的对公账户全部迁移至对应的辽宁农商银行新民支行的各营业网点管理。请在原新民农商银行开立核准类账户的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将开户许可证(正副本)交回开户网点,重新换发相关开户证明资料。换发前后相关账户均可正常使用。

对以上内容如有疑问的,请向各营业网点咨询。给您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我行全体员工将竭诚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