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海口6月2日电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日前发布的《海南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办法》明确,因科研、教学、育种等需要,可向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提出种质资源共享利用申请。
上述规定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面向社会提供种质资源共享利用服务,其中所称的农作物种质资源,是指种质资源库(圃)中保存的,并且列入海南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目录的种质资源。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将组织建立种质资源信息化服务平台,将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资源登记以及种质资源库(圃)名单等信息纳入数据库,实现种质资源开放共享、创新利用等信息化管理。
根据规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因科研、教学、育种、生产试种等需要,可根据海南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目录,向种质资源库(圃)提出共享利用申请,获取合理数量的种质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