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记者 高 蕾
近年来,一些养老机构出于迅速回笼资金、增加客户黏性等原因,采取预收费模式运营。但有的养老机构预收大额费用后,出现了不按合同履行义务、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资金链断裂破产倒闭等情况。还有一些不法分子通过预收费等形式实施非法集资。民政部等七部门近日出台《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为老人养老“钱袋子”再扎“安全绳”。
将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全口径纳入监管
养老机构预收费主要包括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三类。养老服务费是指床位费、照料护理费、餐费等费用;押金是指为老年人就医等应急需要、偿还拖欠费用等作担保的费用;会员费是指养老机构以“会员卡”“贵宾卡”等形式收取的,用于老年人获得服务资格、使用设施设备、享受服务优惠等的费用。
此次意见将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全口径纳入监管,并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差异化管理。
民政部养老服务司副司长李邦华介绍,养老服务费和会员费收取后,养老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用途自主使用;而押金除特定情形发生外,养老机构原则上不能使用。基于此,意见对养老服务费采取专项检查、抽查审计、风险监测等日常监管方式;对押金、会员费额外提出实行银行存管和风险保证金方式管理。意见同时明确,风险保证金留存比例不得低于该账户近三年会员费总额10%,且不得低于该账户当前余额20%。
对“一床多卖”、超长期限预收费、“退费难”等现象精准出招
意见聚焦预收费收取、使用、退费等关键环节进行规范。针对一些养老机构“一床多卖”,意见要求,养老机构不得超过床位供给能力承诺服务,确保交费的老年人总数不得超出其备案床位总数,预收费用总额不得超出其固定资产净额。
在预收费期限方面,意见提出,养老服务费预收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
在预收费使用用途方面,意见明确,会员费不得用于非自用不动产、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以及用于其他借贷用途;不得投资、捐赠给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名下的其他企业;实行连锁化、集团化运营的养老机构,不得投资、捐赠给关联企业。
严防养老机构商事行为异化为非法集资活动
近年来,一些非法分子打着提供养老服务的幌子,以办理贵宾卡、会员卡、预付卡等方式,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予高额回报变相非法吸收资金。一些养老机构“爆雷”“跑路”等问题时有发生,严重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
意见专门提出,不得以承诺还本付息、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诱导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交纳预收费。
此外,意见还要求强化多元监督管理。意见明确,押金、会员费应当全部及时存入存管的专用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出现资金异常流动、账户余额达到风险保证金最低比例时,除办理退费外,存管银行不得为养老机构办理支出。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打非局一级巡视员付占胜认为,意见的出台对防范养老机构商事行为异化为非法集资活动将起到积极作用。
(据新华社北京5月11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