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非琼,男,汉族,1973年1月出生,1996年9月参加工作,2000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生前系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2022年12月17日因患白血病医治无效去世,年仅49岁。
潘非琼同志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优秀代表,是忠诚为民、担当实干、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是全省检察系统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是新时代辽宁政法战线的杰出代表。他始终牢记初心使命、恪守法治信仰,对党和人民检察事业充满无限热爱,用生命践行使命,以平凡铸就伟大,把“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落实到行动上。他把人民群众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坚持群众身边“无小案”,以“求极致”精神办理各类案件1300余件、接待群众600余次,创造了“零过错、零瑕疵、零上访”的优秀业绩,用极端负责和真诚相待彰显了司法的力量和温度。他业务素质过硬,勇于攻坚克难,多次主办全国、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负责办理的案件被选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2020年,清原县人民检察院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为“相对薄弱基层院”,他到任后带领全院上下聚焦问题、直面积弊,仅用一年时间就推动各项检察工作实现质的变化,并在2022年率先“脱薄”。他视工作如生命、以责任为己任,长期坚守在办案一线,在被确诊为白血病后,依然心系工作,倍加珍惜为党工作的时间,为人民检察事业奋斗到最后一刻,表现出一名共产党员生命不息、奋斗不止的崇高精神。他崇法尚德、严于律己,从来不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多次拒绝嫌疑人家属请托,始终保持人民检察官的清廉本色。生前曾荣获“辽宁省人民满意政法干警”、“第六届辽宁省杰出(优秀)青年卫士”、“抚顺市劳动模范”、“抚顺市优秀共产党员”等30多项荣誉,荣立2次个人二等功、7次个人三等功,2018年11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荣记个人一等功。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激励和引导全省党员、干部在推动辽宁振兴发展中创先争优、奋勇拼搏、锐意进取,省委决定,追授潘非琼同志“辽宁省优秀共产党员”称号。
省委号召,全省党员、干部要向潘非琼同志学习,学习他信念坚定、对党忠诚的政治品格,自觉把人生追求与党的事业紧密联系在一起,用实际行动践行对党绝对忠诚;学习他牢记宗旨、心系群众的公仆情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真心实意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学习他精研实干、恪尽职守的敬业精神,自觉增强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的本领能力,不畏艰难、敢于斗争,精益求精、追求卓越,努力作出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无愧于历史的实绩;学习他严于律己、淡泊名利的职业操守,慎独慎初慎微慎友,自律自省自警自励,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全省各级党组织要把学习潘非琼同志先进事迹同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结合起来,同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同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结合起来,同实施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结合起来,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学习宣传。要引导党员、干部以先进典型为榜样,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嘱托、感恩奋进、不辱使命,在打造新时代“六地”、开展“八大攻坚”等重大任务中走在前、作表率,展现更大担当和作为,为加快推动新时代辽宁全面振兴、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辽宁新篇章作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