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关艳玲报道 1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辽宁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共治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群众共同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
《条例》明确,促进文明行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将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情况向有关部门反映,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或者投诉、举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以及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条例》明确,公民应当牢固树立国家观念,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鼓励志愿服务、见义勇为等弘扬社会正气的行为,倡导绿色健康生活方式。为了以法治的力量引导人们向上向善,《条例》对社会各方面反映比较集中、希望予以重点规范的领域进行了梳理,从维护公共秩序、公共环境卫生、道路交通安全、乡风文明、社区文明、家庭文明、文明旅游、文明用餐、文明上网、建设文明校园、践行诚实守信等11个方面,明确了公民应当遵守的具体行为规范。
《条例》明确了促进和保障文明行为的有关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将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贯穿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全过程。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在开展先进典型评选表彰活动中,应当将文明行为表现情况纳入评选标准和推选条件。鼓励社会力量加大投入,为文明行为促进提供财力物力支持。
《条例》还明确了治理和监督不文明行为的具体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