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变动,刘奇凡请求辞去辽宁省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接受刘奇凡的辞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