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 乐 黄 岩
没用打官司,一起合用下水管道破裂致使8户业主不能使用下水的纠纷,在法院、物业调委会的努力下,实现了楼上业主、门市业主、物业公司三方均满意的结果。
为了这起纠纷,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卫端没少费心思。他感慨地说:“司法诉讼虽然是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手段,但绝不是唯一手段,甚至有时也不是最好的手段。尤其在处理家庭邻里等基层矛盾纠纷中,先行调解似乎更高效管用,让端口前移,才能真正将矛盾化解在最基层。”
近年来,我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进一步推动诉源治理从“接诉即办”到“未诉先办”,成效显著。统计显示,去年全省法院诉前调解室增加至1166间,诉前特邀调解员增加到1441人,诉前调解成功案件同比增长84%。
日前,省法院与省司法厅再度联合召开加强诉调对接、推进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工作部署会,把诉调对接的“调”再往前延伸,进一步推动司法审判与司法行政、人民调解紧密衔接互动,最大限度推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
端口前移
让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
社会在发展,各类矛盾纠纷避免不了,如何有效化解关乎社会和谐稳定。
“进入新时代,很多纠纷已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权利义务关系,更多涉及不同利益之间的平衡问题。在很多情况下,通过人民调解,实现源头治理,可以使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处分权得到更多尊重,可以更多地增强社会宽容和社会责任。” 省法院立案一庭负责人邓季林说。
为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于萌芽,省法院与省司法厅进行了深度调研,联合出台《关于协同推进矛盾化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在全省范围内探索建立特定类型纠纷先行导入人民调解机制,明确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物业纠纷、交通责任事故、小额借贷等9种类型纠纷,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原则上在诉前引导至人民调解程序先行开展前端调解。
“常言道,判决论输赢,调解论共赢。通过发挥人民调解制度优势,在源头防范化解矛盾纠纷,能够彰显‘和为贵’思想,促进‘情、理、法 ’的有效融合,更好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有着多年办案经验的鞍山海城市人民法院南台人民法庭庭长刘德育深有体会。
针对一起矛盾激烈的相邻权纠纷,南台人民法庭与当地司法所一同上门调解,共同参与挖掘分界、丈量土地,彻底消除邻里争议点,成功止诉息诉,恢复邻里和睦。
《意见》中进一步明确提出,对于经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要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赋予司法强制执行力。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但未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债权方当事人可单方持人民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及时制发支付令,启动督促程序,债务人未提出有效异议的,债权人可持生效支付令申请强制执行,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债权及时实现。
对于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又反悔,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调解协议存在违反自愿原则、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无效、可撤销情形外,人民法院原则上应认定调解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约束力,并及时通过裁判,支持调解协议的约定。
庭所联动
合力服务基层社会治理
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我省充分发挥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作用,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
人民法庭和司法所植根基层,直接面对群众,处在解决矛盾纠纷的最前沿、社会治理的第一线。
为进一步整合司法资源,强化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和多元化解,今年5月,省司法厅会同省法院、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四所一庭”联动 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和人民法庭作用,形成化解矛盾纠纷合力。
记者了解到,当前,我省各地正在全面推进落实“庭所联动”工作。沈阳市法库县人民法院大孤家子人民法庭在辖区5个镇设立诉讼服务站,联合乡镇综治、司法所、派出所组成“基层解纷服务团队”,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梳理排查。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章党人民法庭与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签署共建协议,建立良性沟通和解决纠纷长效机制,在前端直接参与纠纷化解。
为切实提升人民调解的调处成功率和群众认可度,省法院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人民法庭要主动加强与乡镇司法所、村居社区评理说事点的无缝对接,建立完善诉讼服务站、法官服务联系点、巡回审判点,落实“一乡镇一法官”定向联络指导机制。加强委派、委托调解案件的个案指导,积极跟踪调解进程。主动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联动,精心选派资深法官、优秀法官助理、驻院金牌调解员、青年实习律师等,全方位参与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
据悉,目前全省依托市、县(市)区人民调解中心建成市、县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114个,依托司法所建成乡镇(街道)矛盾调解中心1356个,16265个“村(居)民评理说事点”不断提档升级,实现了四级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体系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