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第二版)违反组织原则,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违规经商办企业,搞权色、钱色交易;违规决定工程改扩建;纪法底线失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王文佳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和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在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敬畏、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王文佳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