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协同治理应对数字经济新挑战

辽宁日报 2022年05月10日

北京大学市场与网络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陈永伟在《学习时报》撰文认为,数字经济正日益成为经济发展中创新最活跃、增长速度最快、影响最广泛的产业领域,已经成为我国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和重要动力。但必须看到,在数字经济的作用日趋重要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新问题和新挑战。必须大力提高我国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以保持我国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在当前条件下,我国对于数字经济的规范主要还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分部门监管,相关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模式更新与新经济形态发展变化之间仍存在一定的滞后性。相比于传统的经济形态,数字经济通常会涉及数量庞大、种类各异的利益相关者。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分部门归口监管难以有效实现统筹全局和对各主体利益的综合平衡。数字经济是高度动态性的经济。无论是作为数字经济基础的技术,还是构筑于技术之上的业态发展都十分迅速。仅仅利用传统监管理念和方式来规范高度演化的事物是十分困难的。同时,现有监管体系还面临和别国规则相协调的复杂问题。数字经济是一种跨地域、跨国界的经济,很多经济活动都会同时涉及很多国家和地区,因此对数字经济的规范通常不只是一国的问题。对于各国来讲,数字经济都是新事物,都没有现成的经验和惯例可以依靠。为了应对数字经济的挑战,各国都在根据各自条件,探索数字经济治理的办法,这就会带来全球范围内规则的不协调。

考虑到数字经济的特征,用来对其进行规范的治理体系应当是一个多元协同的治理体系。而要建设好这样一个体系,则需要注意几个重点方面:促进监管和治理的有效协同。监管和治理的逻辑是不同的,监管是单边的,是监管者对被监管者的,而治理则是多边的、相互的,涉及不同主体之间的互动。对于规范数字经济来讲,这两种手段都是重要的。一方面,治理的手段可以利用局部治理,更好应对变化,也更有利于解决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另一方面,治理本身需要有一个良好的环境,不允许其中的某一方滥用自己的权力,这本身就需要监管来加以保证。因此,监管和治理,一个也不能少。促进利益主体之间的有效协同。首先,应该在政府部门和互联网平台等非政府治理主体之间划分好权力和责任。现在,人们关注的新问题交给平台来管是更有效率的,政府部门则应做好对平台的监督,确保它们的权力用于正途。其次,应该划分好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权责。权责的划分,应当以各部门可以更好地协调把事办好为原则,既不能权责不分导致“九龙治水”,也不能权责过于分散。最后,应当做好保障,维护好相关劳动主体的权利。政府部门应该当好他们的代理人,多倾听他们的声音,维护好他们的利益。让他们真正参与治理。实现制度和技术之间的有效协同。数字经济的治理应当是软件和硬件、制度和技术的结合,现在,人们在思考很多治理问题的时候,已经从制度建设、法治建设方面去思考问题,但事实上,数字经济时代的有些问题是由技术引发的,因此技术本身也是解决它们的最好办法。实现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有效协同。作为数字经济大国,我国应当和世界上的其他国家更多地交流,应当多让世界听到中国的声音,看到中国的方案,应当积极参与国际数字经济规则的制定,既要维护本国数字经济发展,保障本国人民利益,又要努力与其他国家达成共识,实现全球范围内的治理协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