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莉 本报记者 关月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乎家庭幸福、社会和谐与国家未来。为深入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鞍山法院发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持续筑牢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屏障。
案例一
尊重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愿
依法变更抚养关系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2014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刘某某由刘某抚养,李某无需支付抚养费。2022年起,刘某某长期跟随李某生活,日常起居、教育开支均由李某独自承担,刘某既未探望孩子,也未支付任何抚养费用。2025年,李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女儿抚养权归自己。案件审理中,法院依法询问了年满15周岁的刘某某,其明确表示坚决不愿随被告刘某生活,自愿与原告李某共同生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秉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结合子女真实意愿、实际生活状态及李某的抚养能力,依法支持李某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一是严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法院未机械拘泥于离婚协议的抚养权约定,而是结合孩子实际成长环境、生活现状作出裁判,优先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二是充分尊重未成年子女意愿,已满8周岁子女的真实生活意愿,是法院审理抚养权变更案件的重要法定依据,本案充分保障了未成年人的自主选择权利。三是厘清抚养权变更司法标准,明确离婚协议的抚养权约定并非不可变更,在抚养一方未尽抚养义务、子女长期随另一方生活且自愿变更抚养权的情形下,法院可依法予以变更,破除了大众的认知误区。
案例二
法治教育与心理疏导并行
柔性化解留守儿童侵权纠纷
基本案情:
2026年1月,在鞍山市某区某学校内,赵某、王某、张某、李某因校内琐事以拳脚殴打孙某,造成孙某头皮血肿、胸压痛、腹压痛等病症。孙某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为急性外伤后头痛、头皮血肿、颅脑外伤和胸部、腹部闭合性外伤。治疗3日,花费医疗费5000多元,产生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父母误工费、眼镜损坏等损失共计9000余元。孙某将赵某等四人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多轮调解工作,积极化解未成年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最终,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全部款项于开庭当日即时履行完毕,本次校园人身损害纠纷得到一次性彻底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的未成年人校园矛盾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具有较强的普法和社会治理意义。本案冲突起因于学生间日常口角,初期双方互有争执,后多名学生共同参与殴打,激化矛盾引发侵权损害。在调解过程中,李某情况较为特殊,父母离婚后父亲离世,母亲疏于监护,长期跟随年迈祖辈生活,缺少家庭温暖,且正处于青春期,性格暴躁易怒,对基础法律常识一无所知。案件审理中,法院对其开展普法教育,释明随意殴打他人、故意损害他人健康的法律后果。全程柔性释法、耐心解答,让孩子明晰行为红线、敬畏法律规则,并主动联系其母亲,让其扛起监护责任,尽可能从根源上消除因法治意识薄弱引发的纠纷隐患。
案例三
未按约定给付抚养费
依法判决给付
基本案情:
未成年人张某甲的父亲张某乙与母亲赵某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张某甲由父亲张某乙直接抚养,母亲赵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张某甲年满十八周岁。离婚后,赵某始终未按协议约定履行抚养费给付义务,截至2025年12月,赵某已累计拖欠90个月抚养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某甲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支付全部拖欠抚养费。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依法承担子女必要的生活、教育费用。张某乙与赵某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赵某辩称其曾向原告亲属支付过抚养费,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佐证,抗辩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赵某足额支付拖欠的全部抚养费。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异父母抚养义务的法律底线,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不因婚姻关系解除而免除,合法有效的离婚抚养费约定具备强制约束力。对于怠于履行抚养义务、长期拖欠抚养费的离异父母,未成年子女有权依法追索。本案裁判有效督促离异父母依规履行监护、抚养职责,保障未成年人成长所需的物质生活、学习条件,避免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异、家长履职缺位遭受权益损害,以司法力度筑牢未成年人权益保障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