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录用通知,承载着劳动者对职业新起点的期盼,也考验着用人单位的诚信与责任。拿到录用通知后,劳动者向老东家递上辞呈,满心期待在新东家闯出一番事业,然而没想到,劳动者报到时,新东家竟突然反悔,拒绝录用,令劳动者陷入“两头落空”的尴尬境地。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四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中,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因用人单位反悔录用引发的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判令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经济损失2万元。该案不仅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诚信义务,也厘清了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要点,为构建形成双向奔赴、相互尊重的就业生态提供了清晰的指引。
用人单位突反悔
致劳动者被迫失业
张女士在某人才服务公司从事财务工作已有五年,每月实发工资10000元左右。在此期间,虽然工作较为稳定且工作氛围良好,但张女士依然渴望新的职业发展机会。一日,张女士在某求职App上发现某科技公司正在招聘财务经理,薪资待遇各方面条件都不错,遂向该公司投递简历。
经过面试和多轮沟通,双方对岗位职责、薪酬待遇等达成了初步共识,某科技公司也多次向张女士表达希望其能够尽早入职的意愿。2022年7月20日,张女士收到了某科技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录用通知书》。
该通知书详细载明:录用岗位为财务经理,试用期第一个月税前薪资为16000元/月,第二个月起及转正后税前薪资为20000元/月,报到时间为2022年8月12日等内容。通知书还注明“此录用通知经您签字,并由公司确认后正式生效”,并要求张女士在报到时提供原单位的离职证明。
收到邮件后,张女士立即通过邮件回复“收到”。出于对新工作的期待和对新公司的信任,张女士于次日即向原公司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并获得了原公司的准许。随后,张女士很快办理了相关离职手续,并在微信上与新东家实时汇报离职进度,并就后续入职细节开展磋商。
然而,正当张女士满心欢喜地前往某科技公司报到时,某科技公司却突然告知张女士,因公司内部出现财务问题,原定财务经理岗位不再招聘,决定取消对张女士的录用。
劳动者起诉维权
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某科技公司的通知无疑像是一道晴天霹雳。此时的张女士因接到新公司录用通知已选择从原公司离职,新公司突如其来的反悔,让张女士陷入了“被迫失业”的窘境。
张女士认为,某科技公司的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令其产生失业损失,还导致其不得不面临重新求职的时间成本。
在与某科技公司反复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后,张女士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科技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参照某科技公司承诺的转正工资,赔偿其三个月的经济损失合计6万元。
法庭上,双方围绕《录用通知书》的性质、某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等焦点问题展开辩论。
某科技公司辩称,公司发出的《录用通知书》中明确记载“此录用通知经您签字,并由公司确认后正式生效”,张女士未向公司提供签字的录用通知,故该通知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从性质上而言,该录用通知应当为要约邀请,并不具有劳动关系预约合同性质,双方没有达成建立劳动关系合意。
某科技公司表示,虽然不同意张女士的诉讼请求,但愿意参照张女士原用人单位工资标准补偿张女士1万元。
张女士则认为,某科技公司发出的录用通知内容具体明确,包含了岗位、薪酬、报到时间等关键条款,且某科技公司特别要求其提供离职证明,已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张女士基于对该通知的合理信赖才辞去原工作,某科技公司无正当理由单方面取消录用,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用人单位需担责
宝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均享有订约自由,然而在相互接触和磋商过程中,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同时,在缔约过程中,相对于经济实力较强的用人单位而言,劳动者所要承担的风险远远高于用人单位,故用人单位更应履行谨慎的义务。如在缔约过程中,用人单位因自身行为导致劳动者形成合理信赖并基于此信赖遭受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某科技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向张女士发出录用通知,载明原告的薪资、岗位等内容,并要求张女士2022年8月12日报到,报到时需提供离职证明等材料。
结合双方沟通记录,在通知发出前,双方曾就入职时间进行磋商,某科技公司要求原告尽快入职,张女士在收到录用通知后及时回复“收到”并实时告知辞职进度,某科技公司未提出异议并与之就入职细节进行讨论。
基于此,法院认定双方就希望建立劳动关系已经达成一致意见,至于张女士是否向某科技公司提供签字的录用通知,不影响双方背后的真实合意。
因此,张女士有理由相信某科技公司将与之建立劳动关系,并因此从原用人单位离职。张女士的此种期待具有合理性,而合理的信赖利益理应受到法律保护。现某科技公司无正当理由未与张女士建立劳动关系,致使张女士的合理期待落空并产生相关损失,该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某科技公司应当承担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
至于张女士的损失数额,法院认为,鉴于张女士尚未至某科技公司处实际工作,要求按照某科技公司承诺的工资标准赔偿损失缺乏依据。但张女士在被拒绝录用后确需另寻工作,其间会产生一定损失,故结合张女士此前收入水平、另寻工作合理期间以及某科技公司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某科技公司应赔偿张女士经济损失2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据《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