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2022年以来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适用《家庭教育指导令》的经验做法进行梳理总结,于1月4日发布《家庭教育指导令》司法适用典型案例,全方位展示了在司法审判工作中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生动司法实践。
案例一
方某某诉胡某某离婚案
【基本案情】
原告方某某(女)与被告胡某某(男)于2014年9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于2015年2月生育婚生女小胡。2025年2月,方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与胡某某离婚,胡某某当庭辩称双方感情未破裂,明确不同意离婚。
审理法院发现,方某某与胡某某因婚姻矛盾长期处于冷战状态,近半年来多次在未回避小胡的情况下,于家中发生争执。方某某还曾多次在小胡面前抱怨胡某某“不负责任”,并将载有夫妻双方争执内容的微信聊天记录毫无保留地给小胡查看,将婚姻中的负面情绪传递给小胡。胡某某则以“忙于工作”为由,长期缺乏对孩子的陪伴,并信奉“打击式及粗暴型教育”。2025年1月,某医院为小胡出具《汉密尔顿抑郁量表结果分析报告》,载明小胡存在轻度抑郁症状。
法院向方某某、胡某某分别送达《家庭教育指导令》及《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卡》,明确要求二人立即改善家庭教育方式,优先关注小胡的心理状况与情感需求,并于决定书作出次日起3日内,前往法院指定的家庭教育指导机构接受系统性指导。
【家庭教育问题及分析】
本案中,方某某与胡某某的家庭教育存在多方面问题,导致未成年子女小胡出现轻度抑郁症状。具体问题及分析如下:
高质量陪伴严重不足。小胡曾多次向父母提及“在学校不想和同学说话”“画画提不起劲”,但方某某仅以“小孩子别胡思乱想”回应,未能及时察觉到孩子的情绪异常,错失干预心理问题的最佳时机。班主任反映,小胡在课堂上发言次数减少,与同学交流时多低头沉默,存在“害怕被拒绝”的心理倾向,出现明显的“社交退缩”问题。而方某某、胡某某均未与学校和老师开展有效沟通,未能及时发现孩子出现的社交退缩问题。
小胡的轻度抑郁症状已表现出明显的行为偏差:一是学习态度转变,学习成绩直线下降,家长未分析原因,仅用“贪玩”“不努力”等言语及“错题罚站”的方式来批评教育孩子。二是生活习惯异常,原本规律作息的小胡出现入睡困难问题,家长未关注睡眠问题背后的心理诱因,反而以“熬夜影响学习”为由指责孩子,进一步加重其心理负担。
【典型意义】
本案系积极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典型案例,着力推动解决离婚案件中发现的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问题,在审理离婚纠纷的同时,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以《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方式引导、督促当事人重视家庭教育,及时有效帮助未成年人解决心理困扰、促进个人成长,也引导家庭、社会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体现了司法审判过程中的人性化和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案例二
杜某乙诉杜某甲探望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1年7月,卢某与杜某甲登记结婚,后杜某乙出生。2012年11月,母亲卢某与父亲杜某甲办理了离婚登记,《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杜某甲每月可探望杜某乙一次。然而协议签订后,杜某甲从未探望杜某乙,甚至逐渐断绝联系。杜某乙希望杜某甲依法承担起其应负的责任,无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抚养探望上都能尽到做父亲的职责。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杜某甲至少每月一次探望杜某乙以承担抚养教育之职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探望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中,杜某乙正处青春期,需要父亲的关心呵护,且在庭审中明确表达了希望像正常家庭的孩子一样得到父爱的强烈愿望。而杜某甲离婚后十余年来从未探望杜某乙,漠视了孩子的情感需求,错过了孩子的教育成长,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法对杜某甲予以训诫,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定期探望杜某乙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为此,法院及时与区妇联跨部门协同合作,保证《家庭教育指导令》有效落实。
经法院主持调解,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杜某甲每月至少一次对杜某乙进行探望或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杜某乙保持联系、交流。本案调解结束后,法院委托青少年社工进行协助探望,使得12年未见面的父子顺利实现探望,帮助孩子找回了父爱,之后实现自主探望。经回访,现父子关系融洽和谐,孩子成绩稳步提升,青春期各方面表现良好。
【家庭教育问题及分析】
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基础,父母的教育责任不因离婚而免除。这一典型案例揭示了子女教育缺失带来的负面影响问题。
父母责任缺位,情感支持缺失。杜某甲离婚后十余年未探望子女,未承担对杜某乙的情感关怀和教育责任。杜某乙在当庭播放的视频中自述“每次同学提及其父亲情况,其都在回避”“很羡慕别的同学爸爸陪伴成长”。可见,这种长期父爱缺失可能已经导致孩子产生自卑、焦虑等心理问题,影响其人格健康发展。
家庭教育意识淡薄。离婚协议明确约定“每月探望一次”,但杜某甲并未履行,既违反协议约定,又违背民法典关于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义务的规定。杜某甲以“婚姻伤害”“担心影响再婚家庭稳定”为由拒绝探望杜某乙,忽视了未成年子女在成长过程中的情感需要,反映出家庭教育责任意识的缺失。
【典型意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当庭向不履行抚养职责、不探望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当事人出具书面《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定期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同时,与区妇联进行跨部门协同合作,保证《家庭教育指导令》的顺利实施和实施效果。
案例三
李某诉王某等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王某等9名未成年学生(15周岁至16周岁)对同学李某(15周岁)实施言语侮辱、殴打等欺凌行为,导致李某受到身心伤害。李某起诉要求欺凌者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受理本案后,审理法院通过走访调查全面了解事发经过,在确认侵权事实的基础上,分别约谈欺凌者及监护人逐一开展法治教育和矛盾化解工作,最终促成多方调解,欺凌者及监护人向李某真诚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家庭教育问题及分析】
本案庭审时,李某的父母仍处于愤怒、焦虑和难过的情绪中,李某则出现情绪持续低落、不愿意上学的情况。本案9名被告不仅存在欺凌行为,还存在吸烟、饮酒、殴打他人等其他不良行为。从家庭教育情况看,9名被告大多生活在离异家庭,其中一人父母双亡;父母或监护人有的工作繁忙,疏于对孩子的关心和管教;有的亲子关系紧张,孩子犯错后非打即骂。9名被告的不良行为均与其父母未能正确、有效地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密切相关。
【典型意义】
本案系学生欺凌引发的民事侵权案件,涉及多名未成年学生和多个家庭,审理法院在积极调解,定分止争的同时,敏锐发现9名被告的父母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受欺凌者和欺凌者家庭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同时充分调动专业社会资源,组织社工提供专业家庭教育指导,促进欺凌者矫正偏差行为。
案例四
某区公安分局代为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未成年人小雨(化名)幼年丧父,母亲孟某某与继父唐某某再婚后,三人一起生活。某日,小雨报警称被父母打了。公安机关随即开展调查,了解到小雨与母亲、继父因家庭琐事发生冲突,其间孟某某、唐某某存在用手按倒控制小雨等暴力行为,此前两人也多次以“教育”为名对小雨实施暴力控制。经心理健康评估,小雨已经出现抑郁症状。为保护小雨身心健康,公安机关代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受理后,快速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孟某某、唐某某对小雨实施家庭暴力,并联动公安机关、属地居委会落实执行监督,经公安机关调解,继父唐某某搬离住所。同时,法院联合公安机关、检察院共同签发《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孟某某接受为期六个月的专业化家庭教育指导。
【家庭教育问题及分析】
心理关怀缺失,亲子联结薄弱。小雨处于青春期敏感阶段,加上幼年丧父、家庭结构重组的背景,亟须情感支持与正确引导。但其母亲孟某某缺乏有效亲子沟通意识和能力,未关注孩子心理变化,继父唐某某未能与孩子建立良性监护关系,导致小雨安全感匮乏,家庭矛盾逐渐激化。
教育理念扭曲,监护职责缺位。唐某某因使用手机等家庭琐事对小雨实施肢体暴力,反映出其将暴力作为家庭教育手段的错误认知;孟某某作为生母漠然对待,甚至提供帮助,未能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多部门联动保护遭受家暴儿童的典型案例。法院受理公安机关申请,及时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彰显了国家依法打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坚定立场,为各部门、机构适用相关法律保护家暴受害者提供了司法实践样本。
据《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