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家暴犯罪典型案例

辽宁法治报 2025年11月2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25日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典型案例。我们选取部分进行刊登。

案例一

常某某遗弃案

——依法监督立案遗弃犯罪综合履职全面保障妇女受扶养权

【基本案情】

2011年,缪某某(女)与常某某(男)登记结婚。2015年,缪某某被诊断出患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肢体瘫痪且语言功能部分受损,后被鉴定为肢体二级残疾。2016年至2018年,丈夫常某某陆续转移包含房产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共一百余万元,后更换电话、隐匿行踪,长期拒绝履行扶养病妻义务。2021年11月,妻子缪某某向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下称“江北新区分局”)报案,但因常某某下落不明等原因公安机关未予受理。2022年1月,缪某某又以常某某涉嫌遗弃罪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江北新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因被告住址及联系方式不明,法院建议缪某某撤回自诉。

2022年4月,江北新区法院将犯罪线索移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下称“江北新区检察院”),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3年9月15日,江北新区分局以常某某涉嫌遗弃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2024年3月28日,江北新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常某某当庭认罪悔罪。同年6月28日,江北新区法院以常某某犯遗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

(一)准确认定遗弃罪,依法监督立案启动司法保护。遗弃是严重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权益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的一种表现形式。遗弃具有长期性、隐蔽性等特点,被害人处于弱势地位。对于被害人提起自诉困难,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进行立案监督,符合法定条件的转为公诉案件办理。办理遗弃公诉案件,应注重从犯罪嫌疑人扶养能力、拒绝扶养行为、主观故意及危害后果等方面收集证据,依法惩治施暴者。

(二)注重综合履职,协同构建反家庭暴力社会治理长效机制。针对家庭暴力案件中的弱势群体,检察机关注重综合运用刑事立案监督、民事支持起诉、司法救助等职能依法履职。注重延伸治理,将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完善受害者的多渠道帮扶体系与长效机制,依法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案例二

马某某虐待案

——准确认定婚前同居型家庭成员关系依法惩处精神虐待类家暴犯罪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马某某(男)与女友苗某(殁年25岁)确立恋爱关系。自2022年1月至12月间,二人租房共同生活,并与对方家长见面、参加对方家庭聚会,有结婚意愿。马某某经常以没有安全感为由制造苗某亏欠感,以出轨、分手相威胁,要求苗某不要出差、删除其他异性微信、及时向其报备等,限制苗某个人发展和人际交往,对苗某进行情感操纵、孤立和控制。且长时间、持续性对苗某进行辱骂、无端指责、肆意污蔑。2022年4月,马某某因担心分手,不准苗某出国进修,并长时间辱骂、贬损苗某,苗某吞食安眠药物自杀,后被送医救治。同年8月,苗某发现马某某出轨后,再次吞食镇静类催眠药物自杀,被送医救治。同年12月10日晚,马某某与朋友在酒吧喝酒时,因对苗某与同学在外聚会不满,通过微信长时间辱骂、贬损、指责苗某,致使苗某精神崩溃,于12月11日凌晨吞食药物自杀,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立案侦查并提请批准逮捕,2025年1月10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虐待罪依法对马某某批准逮捕,同年2月24日依法提起公诉。同年5月9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以虐待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

【典型意义】

(一)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属于刑法意义上虐待罪的家庭成员关系。虐待罪的主体要件为家庭成员,但随着社会发展和生活方式的多元化,不具有婚姻关系,但双方处于较稳定的婚前同居状态、具有共同生活事实,形成事实上家庭成员关系的,同样具有典型家庭成员间的亲密性、稳定性、扶持性等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精神,应依法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

(二)行为人持续对被害人实施精神摧残、折磨,导致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杀的,应依法以虐待罪提起公诉。行为人持续采取情感操纵、无端谩骂、侮辱人格等手段,对被害人实施精神摧残、折磨,构成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被害人不堪忍受行为人长期的精神虐待而自杀的,属于情节恶劣,应当认定行为人的虐待行为与被害人自杀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案例三

伏某故意伤害、拒不执行裁定案

——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情节严重的依法以拒不执行裁定罪监督刑事立案权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伏某(男)酒后在家中与妻子李某发生争吵并殴打李某,报警后双方和解,李某未进行伤情鉴定。公安机关向伏某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2023年11月6日,伏某因琐事再次殴打李某,李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要求对既往被家暴的伤情进行鉴定。同年11月13日,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伏某对李某以威胁、辱骂、殴打等方式实施家庭暴力。次日,伏某即违反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继续殴打李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五日。

经鉴定,李某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一处。2023年11月17日,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伏某立案侦查。2024年3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伏某决定逮捕,后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拒不执行裁定罪。2024年7月2日,检察机关以伏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拒不执行裁定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数罪并罚,判处伏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手段。检察机关作为保护链条中的重要环节,应当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推动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的规范适用,维护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权威。应注重有效衔接行政执法、民事裁定与刑事司法程序,共同形成打击家庭暴力犯罪、保护妇女权益合力。对于严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犯罪行为,通过立案监督,推动拒不执行裁定罪在反家暴领域的准确适用,有效增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刚性,推动形成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家庭暴力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拒不执行裁定罪”阶梯式惩治与全链条保护体系。

案例四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

——强化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形成有力指控犯罪的证据体系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某(男)与被害人刘某某(女,殁年36岁)系夫妻,杨某某酒后曾多次对妻子刘某某施暴。2022年7月26日21时许,杨某某与刘某某等人在其家附近饭店吃饭饮酒至次日凌晨1时许。聚餐结束后二人回到家中,因言语不合,杨某某用不锈钢簸箕、钳子等工具击打、钳夹刘某某胳膊,用手掐、扇刘某某脖子和面部,并用脚蹬、踹刘某某臀部、背部。打完后,见刘某某倒地不起,向其身上泼了盆水。随后,杨某某准备睡觉,临睡前发现刘某某坐在卧室床上哭泣。早上9时许,杨某某醒来后发现躺在床上的刘某某仍在呻吟抽泣,再次向刘某某身上泼凉水。后见刘某某没有呼吸,遂打电话叫来自己的父母。其父亲到达案发现场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并让杨某某的哥哥打电话报警。120医护人员赶来抢救时发现刘某某已经死亡。经法医学鉴定:刘某某系因创伤性休克致循环呼吸衰竭而死亡。

2023年1月11日,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5月30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杨某某上诉,2023年11月3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强化对鉴定意见的实质审查,完善证据链,提高指控质效。针对案件审查过程中的专业技术性问题,检察官要加强融合履职,在加强基本证据审查的基础上,积极与技术部门协作,通过关键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等方式,全面、准确指控侵害妇女权益的犯罪行为。

(二)依法严惩家暴行为,惩治犯罪与保障权益并重。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检察职能,通过引导侦查、技术协作等方式完善证据链,依法严惩施暴者,强化法律威慑力,坚决对家暴行为“零容忍”。在追诉该类犯罪过程中,可以在充分尊重被害人及家属意愿的前提下,依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