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主动参与“售假”?

核心提示
辽宁法治报 2025年09月17日

数字经济浪潮下,网络购物成为主流。然而,竟有电商平台为谋“生财之道”,为售假商户提供平台,并从中非法获利。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小某鱼”App电商平台售假案。

案情回顾

2019年,小某鱼公司开发运营了一款名为“小某鱼”的App电商平台。苟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负责平台的经营管理;陈某等4人分别担任副总经理、运营部主管、招商部主管、商家管理部主管等职务,各自负责平台开发维护、商品审核定价、招揽供应商户、处理客服投诉等具体工作。

苟某等人本希望公司正常经营、销售正品的商品,但因正品成本较高、利润较低,公司便走上了销售假货的道路。苟某等人通过发布招商广告寻找制假售假的供应商,招揽商户入驻“小某鱼”平台,并参与假货定价、上线、推广、销售的全过程。

在任职期间,苟某等5人以小某鱼公司名义招揽商户在平台经营电商店铺,销售假冒国际知名品牌的商品。经司法鉴定,涉案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销售金额高达1080余万元。

2023年6月,上述5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单位小某鱼公司、苟某等5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其中被告人苟某、陈某供述小某鱼公司存在知假售假的问题,其余3名被告人供述知晓小某鱼公司销售的知名品牌商品为假货。

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小某鱼公司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1080余万元符合“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规定;被告人苟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某等4人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最终判决小某鱼公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判决苟某等5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十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此外,在“小某鱼”App上经营的售假店铺已另案审理。

法律点拨

当电商平台从普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转变成网络售假的“主动参与者”,会使得网络售假行为呈现出三方面主要特征:技术隐蔽性。网络店铺可以通过多账号注册、更换店铺名称、虚假IP地址、关键词屏蔽、伪造物流信息等手段规避监管。跨地域扩散性。依托信息网络,突破地域限制,令售假范围辐射全国甚至全球。产业链协同化。网络销售平台招揽供应商户、制定上架规则、引流招徕客户、培训售后话术,形成完整售假链条的产业链协同。

据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