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酒店约定不可退 行程有变想退订咋办?

辽宁法治报 2025年06月23日

核心提示

刘刚(化名)通过蓝天公司(化名)经营的星空网络平台(化名)预订了繁星酒店(化名)房间,后因旅行计划有变,于预订当日申请取消预订并退还住宿服务费,酒店方以预订页面已明确载明“30分钟后不可取消”为由,不同意退款,刘刚遂诉至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综合考虑违约方过错程度、实际损失情况、造成损失产生原因等因素,判决繁星酒店退还住宿服务费960元。

案情回顾

刘刚诉称,2024年9月14日12时,其通过蓝天公司经营的星空网络平台,预订了繁星酒店经营的2024年10月1日至3日的“阳光大床房”一间,并通过星空网络平台支付住宿服务费1200元。该订单预订成功页面载有“取消规则”:30分钟后不可取消,取消需扣除全额预付款。因未预订前往酒店所在地的出行票,刘刚于预订当日的15时左右申请取消上述酒店房间并全额退还住宿服务费,但蓝天公司、繁星酒店均不同意全额退款,双方未能就此协商一致,其未实际入住该酒店。因其预订房间与申请取消房间的时间为同一日,当日如能成功取消则不影响该房间再次销售,不会产生相应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蓝天公司、繁星酒店退还住宿服务费1200元。

繁星酒店辩称,认可实际收到住宿服务费1200元,但刘刚预订房间时网络服务平台已通过显著方式展示30分钟后不可取消的退改规则,刘刚退订的行为属于违约,故不同意退还住宿服务费。

蓝天公司辩称,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平台,非本案适格被告,已尽到披露经营者信息、提示说明、协助沟通取消预订的平台义务,不具有过错,故不同意退还全部住宿服务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中,蓝天公司已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已真实披露酒店经营主体信息并已尽力协助解决涉案纠纷,刘刚以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为由向蓝天公司主张住宿服务费用返还,被告主体不适格,该项主张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刘刚出于非可归咎于服务提供方的原因提出退订,虽其主张提出退订时间与预订时间为同日,不影响再次销售,但基于诚信履约之原则及双方的约定,其违反约定的行为客观上亦会对繁星酒店产生一定影响;协商过程中,繁星酒店在明知消费者已明确提出无法履约、损失尚未实际产生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及客观状态继续积极主动协调,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而非直接科以消费者与实际损失不符过重的违约责任。

鉴于此,法院综合考虑违约方过错程度、实际损失情况、造成损失产生原因等因素,酌情判令繁星酒店向刘刚退还住宿服务费96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繁星酒店向刘刚退还服务费960元。该案件适用小额程序审理,宣判后,判决现已生效。

法律点拨

本案提示消费者,通过在线旅游平台预订酒店时,一要全面充分了解合同条款。消费者线上预订酒店,除关注房型、时间及价格外,亦应当全面了解退改规则及法律后果,从而根据个人实际需求选择适合的产品。二是及时协商沟通。消费者单方原因取消预订酒店,应当及时与酒店方进行沟通,协商确定合理的解约方案,避免消极处理从而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

本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