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置房屋需要交物业费吗?

辽宁法治报 2025年06月19日

核心提示

一直以来,物业管理都是社会治理矛盾集中、纠纷频发的领域,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居民对物业服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物业公司存在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常常引发矛盾纠纷。近日,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业主满脸疑惑:“房屋我不经常居住,凭什么要给物业公司交物业费?”承办法官积极从法理、情理、小区治理等多角度耐心解释,最终获得了业主的理解,双方达成了一致和解意见。

案情回顾

石嘴山市惠农区某公司系惠农区某小区物业服务公司,王某系该小区房屋业主。该公司已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包括公共设施维护、保洁、安保)及电梯服务,王某自2018年起一直拖欠物业费及电梯费不予支付,经核算,截至2024年年底王某尚欠物业管理费8000余元,电梯费4000余元未支付,经多次催要未果,该公司遂诉至区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对服务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接受了物业服务,应及时缴纳物业费。该物业公司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王某享受了物业管理提供的公共服务带来的便利,其理应交付物业费;关于王某抗辩因未入住未享受物业服务及使用电梯不应承担上述费用,因物业服务及电梯维护属于公共服务及提供耗能项目等服务,不能以是否入住为缴费标准,故对王某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对物业公司主张的电梯费,经查物业公司存在业主未缴纳物业费,则拒绝续刷电梯卡的行为,王某虽未及时缴纳物业费,过错在先,但物业公司也不能以此拒绝给业主续刷电梯卡,所以,也存在过错。因此,按双方过错程度,电梯费由业主承担50%。

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房屋空置系业主个人原因所致,且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服务的对象并非特定的业主,亦非针对单个业主房屋,而是整个小区,即使部分业主不居住在小区,物业服务依然继续,小区卫生仍需天天清洁打扫,公共秩序必须时时巡查维护,所有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等费用也要一分不少地支出,即无论业主是否在小区居住、房屋是否空置,物业服务均在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