遮雨棚“坑”了人,这几方都担责

辽宁法治报 2025年06月06日

办案人:余晓婷 职务:辽河人民法院审管办主任

核心提示

未成年人捡飞盘跌进人防工程,摔成十级伤残。遮雨棚成“陷阱”,房地产公司、物业、监护人三方责任如何认定?法官在立案后先行调解,让当事人收到实际赔付,使当事人权益最大化。

2023年2月的一天晚8时左右,原告刘某某与同学在某小区内人行道处互相投掷纸飞盘,因纸飞盘掉在小区出入口处附近未完工的人防工程上方的遮雨棚上,原告迈过小区栏杆到人防工程遮雨棚上捡纸飞盘时,遮雨棚被踏坏导致原告摔至人防工程内。事发后,原告被送至盘锦某医院救治,但因伤情严重,当晚转送至沈阳某医院治疗,主要诊断为特重型开放性脑外伤,住院治疗22天,重症监护11天,一级护理11天。

经申请,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评定:1.外伤致双额叶脑挫裂伤为十级伤残;2.外伤致双侧眶壁多发骨折为十级伤残;3.外伤致胸3—7椎体左侧横突骨折为十级伤残;4.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原告主张各项损失数额为358954.82元。

经查,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为案涉人防工程的建设单位,被告盘锦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该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20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为500万元,原告摔伤时是在保险期间,保险区域包括案涉小区。原告认为建设单位和物业公司均有责任,一并将建设单位、物业公司以及投保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我认为在本案事故中,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作为案涉人防工程的建设方,在该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仅在上方铺设了遮雨棚等简单的防护设施,安装的防护栏的高度也不足以起到防护作用,且未设置明显醒目的警示标识,客观上存在足以致人损害的安全隐患,故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被告某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管理者,原告翻越的地方系其管理范围内,保安门岗与事故发生地不足十米,作为小区物业管理者应该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其在案发区域设置的防护设施也不足以起到保护和警示作用。而且,在发现原告有翻越围栏的意图后,并未及时进行阻拦,所以,物业公司对于原告伤害事故发生也有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另外,原告刘某某作为未成年人,其家长应予看护,但其监护人在其翻越围栏时未注意到刘某某安全,因此,原告的监护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我组织各方多次进行调解,最终在法院的多次沟通协调下,各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促成各方调解结案且现已履行完毕,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同时,也提醒家长要注意,在孩子玩耍时,家长要尽到监护职责,避免孩子到有安全隐患的地方玩耍,以免发生危险;平时也要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增强未成年子女的安全意识,远离不安全地带。

本报驻盘锦记者 孙硕辰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