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复利,是指以累积的、尚未偿还的利息部分作为本金另行计息,俗称“利滚利”或“驴打滚”。国家明确禁止高利放贷行为。近日,沂水县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最终驳回了债权人诉讼请求中超过法律规定部分的利息,既维护了当事人正当权益,又打击了高利放贷行为。
案情回顾
小李和小刘系在济南工作的老乡,小刘在2016年4月1日向小李借款8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年息2分。2020年11月17日,小李找到失踪多年的小刘索要欠款,小刘以无钱为由拒付。当日,在双方的协商下,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小刘又出具金额为18万元的借条,并承诺一年内还清。欠款到期后,小刘又玩起了失踪,小李遂诉至法院,要求小刘偿还18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8万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小刘于2016年向原告小李借款8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双方之间最终的利息应当如何计算?二、双方之间的利息上限是多少?
一、关于双方之间最终的利息应当如何计算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而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原、被告的借贷合同的利息应分段计算,以8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16日止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3.1%×4)计算, 即本案利息保护的上限为87811.56元。2020年11月17日被告小刘重新出具的18万元借条本金应当按照167811.56元计算。逾期利息应以167811.56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1%)计算。
二、关于双方之间的利息上限是多少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小刘向小李偿还借款本金167811.56元及逾期利息(以167811.56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1%计算),并限制前述利息之和不得超过以下标准:以8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4%计算。
判决后,小刘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沂水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