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号卖车构成欺诈卖车人、号主谁来赔钱?

辽宁法治报 2025年03月21日

核心提示

借用他人二手平台账号销售二手车构成欺诈,卖车人、号主究竟谁来担责?来看北京互联网法院如何认定。

案情回顾

原告欲购买二手车,通过微信聊天与被告一沟通二手车交易事宜,确认拟交易车辆的出厂日期是2010年,验车保险到2024年3月。双方协商使用某二手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后原告通过平台与被告二注册的昵称为“精品二手车”的账号交易购买了涉案车辆,下单实际付款28000元。交易完成后,被告二将其中27900元转给被告一。然而,原告实际收到的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显示的出厂日期、车牌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码均与被告一此前通过微信发送的信息不一致。

原告认为,二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将被告一、被告二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的交易行为虽然通过二手交易平台进行,但平台性质并非判断二被告是否为经营者的根本认定因素。被告一作为涉案商品的实际出售者,经常从事二手车的买卖交易,明显不属于在该平台出售二手闲置物品的范畴,交易行为带有经营目的,可以确定被告一的经营者身份。

被告一以经营二手车为目的,在订立合同阶段告知原告的车辆及行驶证信息与实际涉案车辆明显不符,致使原告陷入错误认识而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购买了涉案车辆,该行为违约且构成欺诈。因此,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的买卖合同应予撤销,原告要求退货退款、支付三倍赔偿金及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二实际部分参与了被告一出售二手车的经营行为,应当对上述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撤销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之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判决被告一向原告退还货款28000元并支付赔偿款84000元及合理开支10000元,同时原告向被告一退还涉案车辆。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被告二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一追偿。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律点拨

本案明确平台性质并非判断经营者身份的根本认定因素,需结合所出售产品性质、来源、交易目的等情况综合认定是否构成“以营利为目的”,从而认定经营者身份。同时,二手交易平台上的账号具有较强的身份属性,也是相关法律行为和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账号持有人对其账号下引发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需遵守平台管理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审慎使用账号,不能仅以系帮助他人为由逃避法律责任。本案裁判有助于规范用二手交易平台从事实际经营的销售行为,引导二手交易平台账号持有人规范使用账号,从而最大程度保障消费者权益。

据北京互联网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