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的空调为“无码机”能否要求退一赔三?

辽宁法治报 2025年03月21日

核心提示

随着气温的逐渐升高,空调销售旺季即将到来。部分消费者在使用、维修过程中发现自己购买的空调为“无码机”,那么,买到“无码机”后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起来看下面这起案件。

案情回顾

“无码机”是电器上无机身条形码、包装箱码等标志的产品。在目前市场上,“无码机”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品牌厂家生产,由于地区与地区之间价格不同,某一区域代理商将自己的产品销售到其他同一品牌代理商的代理区域以赚取差价的机器;第二类是非品牌方通过零部件拼凑出的假冒品牌机或改装机。

2017年,王某某从某家电公司处购买两台空调挂机。2022年,空调出现故障,王某某拨打售后电话维修,但维修人员在上门维修中发现空调内机无条形码,拒绝保修。王某某与家电公司交涉过程中,家电公司称其作为该品牌服务商,可向王某某提供正当维修服务且空调已使用五年多,条形码系在王某某使用期限遭到切割,故拒绝赔偿。在与该家电公司沟通之后,王某某认为自己受到了欺诈,起诉至法院请求家电公司按照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了解到,某家电公司销售给王某某的空调,除两台内机电机码正常外其余部分标识全部被擦除或切割。2022年10月份上述空调出现故障后找品牌方售后报修,维修人员查看后因空调内机无条形码,不予保修。诉讼过程中,王某某向法院提交司法鉴定申请书,申请对其从某家电公司购买的两台空调是否为原装正品进行鉴定,法院依法向品牌方发出调查函,鉴定结论为上述鉴定产品不符合品牌方产品标准,非原装正品。虽家电公司抗辩其作为正规空调代理商可提供维修服务,但此种服务与正常机器应享受的联保服务是不同性质的,作为消费者的王某某购买涉案空调机的初衷是使用品牌空调并享受该品牌厂家所提供的售后保障服务,故法院认定某家电公司构成欺诈,应向王某某退款并支付三倍价款的赔偿款。

法律点拨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无码机”存在真实信息毁损的情况,品牌方无法核实其是否系原装正品,这导致消费者预期依法可享受品牌空调全国联保售后服务及品牌正品质量期待的权利均难以实现或者遭受减损,构成欺诈。

据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