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锋
近年来,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等直播带货乱象时有发生,这给司法机关如何依法打击直播带货时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提出了新要求。本案对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统一定罪量刑标准,具有示范意义。
本案审理的关键点在于利用直播带货进行虚假宣传行为的定性,即该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广告罪。直播带货系主播在直播间直接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的行为,属于广告行为,唐某杰等人作为广告主(组织者)和广告发布者(主播)需对宣传内容真实性负责。唐某杰等人通过虚构产品产地、摆拍采购视频、买粉控评等手段,假借“凉山助农”名义对商品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销售金额巨大、获利金额巨大。同时,其通过“助农”名义利用消费者同情心、损害地域品牌信誉,社会影响恶劣,足以认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应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本案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妥当,值得肯定。
本案为人民法院对网络直播带货乱象进行打击的典型案例,也是我国司法机关利用刑事司法手段对虚假广告、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进行严厉惩处的模范案例。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彰显了司法机关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任何试图通过虚假宣传等方式牟取暴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这不仅仅体现为对唐某杰等人犯罪行为的有效惩处,更是对目前互联网虚假营销、短视频造假等乱象的有力警示,告诫互联网商家在经营中必须坚守诚信底线,确保广告信息的真实性,杜绝虚假宣传,共同维护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网络市场秩序。
(作者系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特聘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