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辽宁法治报 2024年10月25日

▲辽宁汇馨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根据法发【2004】5号文件之相关规定,依据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4)辽0104执6377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现将登记在你公司名下的下列房屋抵押单独公告作废,自公告之日起立即生效。沈阳市大东区中学堂路4-2号2-5-1,建筑面积174.21平方米的普通住宅,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市常德支行,抵押人:辽宁汇馨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登记证明号:辽(2023)沈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193397号。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刘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根据法发【2004】5号文件之相关规定,依据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4)辽0102执269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刘贺名下位于沈阳市皇姑区文大路231-22号2-10-1(建筑面积105.48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证号:辽(2019)沈阳市不动产权第9043453号)、房屋他项权利证(他项权证号:辽(2019)沈阳市不动产证明第9049412号)公告作废,自公告之日起立即生效。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