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民事强制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存权亦不容忽视。在为被执行人保留必需生活费用的同时,要注意对其所扶养家属情况的审查,依法为符合法定条件的被扶养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这不仅是保障公民生存权的要求,更是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体现。
案情
杨某与刘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刘某等人未履行判决义务,杨某申请强制执行。海淀区法院执行过程中,冻结了刘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并扣划该账户内存款16.3万元。根据刘某该账户明细清单显示,该账户系刘某的工资账户,自2021年2月至2022年2月,其每月工资1.2万余元至3.2万余元不等。
另查明,刘某之子刘小某出生于2007年,为在校学生。刘某的父亲、母亲均出生于1944年,均为退休职工。
刘某针对法院扣划其工资账户内存款的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请求预留工资的50%用于自己及其家属日常的基本生活。
裁判
海淀区法院审查后认为,针对被执行人刘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由于刘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法院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符合法律规定。鉴于刘某除工资收入之外无其他收入来源,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照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其保留基本生活费用。故在冻结刘某工资账户时,应当为刘某保留生活必需费用。但刘某请求解除对其工资账户的冻结措施,无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遂裁定,参照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刘某保留生活必需费用;驳回刘某的其他异议请求。
裁定作出后,刘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北京一中院审查后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本案中,刘某作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被执行人,法院查封了刘某银行账户,其账户中每月的工资收入,属于其应承担的责任财产范围,法院有权冻结、扣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本案中,原审法院依照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被执行人刘某保留了生活必需费用,但忽略了对其所扶养家属情况的审查。在复议期间,刘某提交了其子刘小某的出生医学证明,刘小某出生于2007年4月,未满十八周岁,尚在读书,应为刘某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刘小某依法保留相应的生活必需费用,刘某所提此项复议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刘某的父母均已年近八十岁,均为退休职工,有退休金。虽已丧失劳动能力,但属于有生活来源。刘某所提其他复议请求,应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执行裁定;按照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刘某保留生活必需费用;按照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刘某之子刘小某保留生活必需费用;驳回刘某提出的其他请求。
据《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