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在《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该规定为治安案件正当防卫的认定提供了执法依据。构成正当防卫需具备以下五个要件:
一、存在不法侵害行为
所谓不法侵害,是指对法律保护的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进行的侵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五条,“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故不能以是否发生犯罪行为来判断正当防卫是否成立;只要有不法侵害发生,就能实施正当防卫。
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表现为不法侵害已经发生且尚未结束,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和危险性。如果不法侵害尚未发生或者已经结束,则不能进行“假想防卫”,被侵害人也不能在不法侵害结束后,采取自力救济来惩罚侵害人,应选择报警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主观上具有防卫意图
因遭受不法侵害而进行防卫的人,必须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防卫行为。如果“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则不具备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意图,是以防卫之名行不法侵害之实的违法行为。
这里还需要注意互殴与正当防卫的区别。互殴,是参与者在斗殴意图、伤害故意的支配下积极实施的互相侵害行为,双方实施的都是不法侵害,都不具有防卫意图;而正当防卫的当事人事先并没有斗殴意图,只是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即时产生了反击意图。正当防卫是“以正对不正”,互殴是“以不正对不正”,两者具有根本不同的属性。
四、防卫行为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
只有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正当防卫,才能达到制止、阻却不法侵害行为发生的目的。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针对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也可以针对在现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
五、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的强度和损害结果与不法侵害行为的强度和损害结果应当基本相当,如果防卫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或者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依法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据《重庆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