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就本案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
“我选择相信法律,法律最终还了我公正,也让我们这些在当地做生意的外地人感到心安!”近日,当事人张某的丈夫将一面锦旗送到山东省某县检察院,对承办检察官表示感谢的同时,忍不住地发出感慨。
张某是从外省来到山东某县经营饭馆的一名个体工商户。2020年11月的一天,一名醉酒食客的突然“造访”,打破了张某一家原本平静的生活……
小饭馆里的打斗
引发行政诉讼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起诉未获法院支持
“派出所吗?我在我的饭馆里被人打了……”2020年11月22日22时许,山东省某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接到一名女子打来的报警电话。报警的女子就是某饭馆老板张某,殴打她的是来饭馆就餐的刘某。
民警出警后,经调查认定:张某与刘某因吃饭问题发生打斗,刘某酒后惹是生非殴打张某,张某用啤酒瓶将刘某头部打伤。刘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张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
2021年1月15日,该县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相关规定,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对刘某作出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2021年5月27日,张某以县公安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张某用啤酒瓶将刘某头部打伤”“张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系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依法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均认为公安机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办案程序合法,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当事人认为
不该受处罚申请监督
•检察官细看监控录像“重返”案发现场
从一审开庭到申请再审,张某始终主张,自己的行为是为了制止刘某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并且刘某的伤并不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于是,她一边经营自己的小饭馆,一边奔走维权,虽然身心俱疲,但她始终选择相信法律。“我不该受处罚,我不服气!”再审裁定一出,张某立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受理案件后,山东省市县三级检察院抽调办案力量,组成办案组,开展一体化办案,认真细致地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在审查和比对案发当晚的视频监控录像时,办案组有了重大发现:录像显示,案发当晚,刘某以醉酒状态进入张某经营的饭馆,后用桌子开啤酒瓶盖。张某担心磕坏桌子,拿来开瓶器放在刘某桌上并阻止刘某。刘某因醉酒情绪失控,将啤酒瓶摔在地上,大声辱骂并动手殴打张某,张某的行为是在被刘某连续三次推打中做出的反击。
承办检察官发现,刘某第一次猛力推打张某左下颚、左颈部位,将张某推了一个趔趄,张某顺势将桌上的一个酒瓶抓在手中,但并未做出击打的举动,表明张某有隐忍表现。在遭受刘某第二次推打时,张某起身扔出酒瓶,但酒瓶并未砸到刘某。随后,张某第三次受到刘某攻击,此时刘某掐住了张某的颈部,将其推倒在其他食客身上,张某顺势又从桌上摸起一个啤酒瓶意欲反击,但这个啤酒瓶从张某手中脱落,是否落在了刘某头部并不明确。酒瓶脱手后,张某顺势摸到桌上的一个小锅,但因被刘某按压在地,她未能做出反击动作。刘某将张某往下掐压时,上身失控,与张某一同压向地面,其头部距离墙壁暖气片很近,头部低于暖气片的瞬间身体明显后缩。后两人被旁人拉起后未再动手。整个冲突过程持续约40秒,冲突相对激烈,刘某连续三次猛推、掐压张某,导致张某先是趔趄,后是坐倒,最后被压倒,一直处于下风。
检察官还发现,刘某构成轻微伤的伤口主要是左侧额部的一道横向疤痕,没有证据证明这道疤痕是由张某用酒瓶击打形成,从疤痕的形态来看,与暖气片的形态更加吻合。而在冲突过程中,张某年幼的儿子一直在她身边哭喊,即便如此,刘某的行为也并未收敛。
打破“惯例”
依法提出抗诉
•法院认定正当防卫撤销原判决及行政处罚
检察机关咨询的专家一致认为,公安机关未对张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予以调查,且一审、二审、再审法院亦未认真考量张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属认定事实不清,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意图、对象、限度等五个条件,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检察机关认为,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这一规定是正当防卫制度在治安管理处罚领域的适用。但由于这一规定是公安机关内部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解释,如果适用该规定,需要经过较为复杂的审批手续,实践中较少被适用。而在双方发生冲突时,只要对方还手就认定为“互殴”,这样的办案模式比较简单,因此在实践中形成了惯例。
在参考了众多案例的基础上,山东省检察院认为,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应坚决依法认定,该案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在法律适用上模糊了“正”与“不正”的界限,混淆了阻却违法事由和酌定量罚情节之间的区别,张某对刘某违法行为实施的反击不构成相互斗殴,应当予以纠正。基于此,山东省检察院依法向山东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近日,山东省高级法院再审认为,张某的反击行为属于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不能与刘某构成相互斗殴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互殴行为。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对该案依法进行改判:撤销原判决,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
·检察官说法·
在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中,没有正当防卫相关规定,仅在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中有类似规定。而这一规定在执法司法实践中,仍处于“沉睡”状态,执法机关仅依据损害后果“各打五十大板”的现象仍然存在。
本案中,检察机关深入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坚持把人民至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及时“唤醒”正当防卫制度在治安管理处罚领域的运用,倾心书写解民忧、纾民困、暖民心的“检护民生”答卷,用心用情传递检察温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据《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