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艾瑞、冯素兰、艾永久:根据法发【2004】5号文件之相关规定,依据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3)辽0102执763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入艾瑞名下位于沈阳市皇姑区文大路221-3号1-17-4(建筑面积121.82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证号:辽(2017)沈阳市不动产权第0373712号;新档案号:6-2-1143996)公告作废,自公告之日起立即生效。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根据法发【2004】5号文件之相关规定,依据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3)辽0102执763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艾瑞名下位于沈阳市皇姑区文大路221-3号1-17-4(建筑面积121.82平方米)的房屋他项权证(他项权证号:辽(2021)沈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123379号)公告作废,自公告之日起立即生效。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李楠与王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辽0103民初154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你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辽0103执430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逾期未履行,将强制执行。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送达开庭传票
▲周淑琴:本院受理原告鞍山市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淑琴、邓正荣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13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印博敏:本院在审理原告费明波诉被告印博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辽0103民初4093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举证及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及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