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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日前召开涉工伤行政确认典型案件新闻通报会,在一起案例中,员工在公司组织的活动中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但公司以“未给员工缴纳社保”为由提出异议。平谷区法院经审理驳回公司请求。
王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至某项目部工作。在劳动合同期间,该公司未为王某在北京市缴纳社会保险,王某以灵活就业人员的形式在其户籍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2020年11月2日19时左右,王某在参加该项目部组织其参与的羽毛球比赛中受伤。经医院诊断为:1.右跟腱断裂,2.右膝外侧半月板前后角II度损伤等。后王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部门认为,某公司未给王某缴纳社会保险,并不能否认两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该公司与王某之间的协议也不能排除该公司的法定缴纳义务,最终予以认定工伤。但公司认为,未给王某缴纳社保,对工伤认定不认可,诉至法院提出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与王某系劳动关系,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王某在户籍地缴纳养老保险的行为不能免除某公司应当负担的义务,亦不影响社保部门对王某作出的工伤认定,本院对某公司的该项异议不予支持。
本案中,某公司未给王某缴纳社会保险,并不能否认两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该公司与王某之间的协议也不能排除该公司的法定缴纳义务。故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社会保险缴纳义务,以免由其自身承担全部工伤保险责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既可以减轻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又可以及时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法官建议各用人单位切勿存在侥幸心理,因小失大。
据《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