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
辽宁法治报总第5815期
2024年4月12日
联系电话:024-22855977
公告
▲申请执行人:姜开缤,男,196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中路35号2-3,身份证号:21010519640225311X。被执行人:张万洁,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95-2号1-9-1,身份证号210105196210050051。被执行人:陈静珠,女,196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95-2号1-9-1,身份证号21010619621114382X。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辽0105民初867号法律文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现公告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张万洁个人独资企业沈阳市旭龙汽车修理厂位于沈阳市皇姑区鸭绿江街49-2号土地之地上建筑物、包括1栋(建筑面积731平方米,新档案号4-2-0251929)、2栋(建筑面积660平方米,新档案号4-2-0251931)、3栋(建筑面积810平方米,新档案号4-2-0251865)、4栋(建筑面积1755平方米,新档案号4-2-0251863)、5栋(建筑面积469平方米,新档案号4-2-0251861)、6栋(建筑面积810平方米,新档案号4-2-0251857)、7栋(建筑面积594平方米,新档案号4-2-0224226)以及此土地上与主体建筑物无法分割的自建无证部分的外延建筑,查封期限三年,自2024年4月10日至2027年4月9日止。查封期间内任何人不得对查封财产转移、变更、抵债等其他妨碍执行的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特此公告。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常艳锋:根据【2004】5号文件之相关规定,依据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4】辽0114执恢16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将常艳锋名下位于:沈阳市于洪区沈辽路63-28号(5-4-1),面积:119.21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证号:辽(2020)沈阳市不动产权第0447849号)公告作废,自公告之日起立即生效。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姜开缤,男,196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中路35号2-3,身份证号21010519640225311X。被执行人:张万洁,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95-2号1-9-1,身份证号210105196210050051。被执行人:沈阳市旭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黑龙江街52号2门。法定代表人张万洁,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辽0105民初1614号法律文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现公告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张万洁个人独资企业沈阳市旭龙汽车修理厂位于沈阳市皇姑区鸭绿江街49-2号土地之地上建筑物、包括1栋(建筑面积731平方米,新档案号4-2-0251929)、2栋(建筑面积660平方米,新档案号4-2-0251931)、3栋(建筑面积810平方米,新档案号4-2-0251865)、4栋(建筑面积1755平方米,新档案号4-2-0251863)、5栋(建筑面积469平方米,新档案号4-2-0251861)、6栋(建筑面积810平方米,新档案号4-2-0251857)、7栋(建筑面积594平方米,新档案号4-2-0224226)以及此土地上与主体建筑物无法分割的自建无证部分的外延建筑,查封期限三年,自2024年4月10日至2027年4月9日止。查封期间内任何人不得对查封财产转移、变更、抵债等其他妨碍执行的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特此公告。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姜开缤,男,196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中路35号2-3,身份证号21010519640225311X。被执行人:张万洁,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95-2号1-9-1,身份证号210105196210050051。被执行人:陈静珠,女,196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95-2号1-9-1,身份证号21010619621114382X。被执行人:沈阳市旭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黑龙江街52号2门。法定代表人张万洁,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辽0105民初4982号法律文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现公告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张万洁个人独资企业沈阳市旭龙汽车修理厂位于沈阳市皇姑区鸭绿江街49-2号土地之地上建筑物、包括1栋(建筑面积731平方米,新档案号4-2-0251929)、2栋(建筑面积660平方米,新档案号4-2-0251931)、3栋(建筑面积810平方米,新档案号4-2-0251865)、4栋(建筑面积1755平方米,新档案号4-2-0251863)、5栋(建筑面积469平方米,新档案号4-2-0251861)、6栋(建筑面积810平方米,新档案号4-2-0251857)、7栋(建筑面积594平方米,新档案号4-2-0224226)以及此土地上与主体建筑物无法分割的自建无证部分的外延建筑,查封期限三年,自2024年4月10日至2027年4月9日止。查封期间内任何人不得对查封财产转移、变更、抵债等其他妨碍执行的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特此公告。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常艳锋、陈艳杰:根据法发【2004】5号文件之相关规定,依据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4)辽0114执恢16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常艳锋名下位于:沈阳市于洪区沈辽路63-28号(5-4-1),建筑面积:119.21平方米房产的抵押权登记(他项权证号:辽(2021)沈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73282号;抵押权人:(陈艳杰)公告作废,自公告之日起立即生效。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杨晓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根据法发【2004】5号文件之相关规定,依据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3)辽0102执恢156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杨晓亮名下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雪莲街111-23号1-18-2(建筑面积57.32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证及他项权利证(不动产证号: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60900599号,新档案号:6-2-0583810,他项权证号:16053153)公告作废,自公告之日起立即生效。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更正
▲本院于2023年7月14日辽宁法治报04版刊登的原审原告时鄂与原审被告张旭、王晖、刘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将“王晖:本院受理原审原告时鄂与原审被告张旭、王晖、刘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更正为“王晖:本院受理原审原告时鄂与原审被告张旭、王晖、刘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更正。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