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父亲病故火化不知情 法院是否支持祭奠权?

辽宁法治报 2024年04月08日

核心提示

江西省市民张某生父亲病故,妹妹张某香在没有告知的情况下举办葬礼并将遗体火化。张某生将妹妹告上法庭,认为此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祭奠权。目前,因祭奠权属习俗道德规制范围,我国现行法律皆无明文规定,那么法院会支持张某生的祭奠权吗?

案件回放

张某全系原告张某生、被告张某香之父,张某全于2021年10月27日去世。张某全去世后,被告张某香未通知原告张某生,就为张某全举办了葬礼并将遗体火化。

2021年12月24日,原告从他人处获悉其父张某全已经去世的消息后,找被告询问,得知父亲张某全已病故,但被告未告知张某全遗体状态及丧葬情况,遂以祭奠权被侵犯为由提请诉讼,引发本案纠纷。

法官说法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祭奠是人类共同具有、为表达对已经逝去的亲人的哀思和怀念之情而举行的活动。祭奠作为一种情感的寄托方式,已经成为我国各民族之间普遍存在的风俗习惯,它体现的是对亲人的追思、对生命的尊重。

本案中,原告张某生和亡者张某全是父子关系,被告张某香应该及时将张某全去世以及相关善后事宜告知原告,便于原告祭奠、吊唁,但被告未尽告知义务,其辩称根据父亲张某全的遗愿不要原告到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原告的人格权益,故被告应当就未告知父亲去世一事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就其造成的精神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对父亲生活、身体情况一无所知,亦未采取积极的措施探望父亲,该行为对父子、兄妹感情造成了影响,原告对此也负有一定责任。

鉴于被告在庭审中已陈述父亲遗体的状态及安放的具体地点,对于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告知其父亲遗体安放的具体地点及遗体状态的诉请,法院不再处理。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原告主张过高,法院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新闻延伸

祭奠权的行使主体如何界定?有无先后顺位?

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全面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及对人格尊严的维护,祭奠权作为具有身份性特征的人格权,属于绝对权,根据可预见性原则,让特定人享有祭奠权应能够可预见。因此,与逝者有特定身份关系的自然人才能成为祭奠权的主体。那么具体如何认定呢?

祭奠权的主体应不限于逝者的近亲属,还应该包括逝者直系非近亲属、逝者子女的配偶或者逝者配偶的父母、与逝者生前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对于对身份要求最高的祭奠权,如遗体的处理、骨灰的安置、安葬墓穴及墓碑署名等,可参照我国民法典关于遗产顺序继承的规定,按照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位,其他亲属为第三顺位进行确定。而对于身份关系要求低的祭奠权,如死亡信息的获取、“最后一面”的告别、扫墓等,可平等享有权利。

据《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