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付的高息还能要回来吗?

辽宁法治报 2024年04月02日

民间借贷案件时有发生。一些人在资金周转困难时,难以保持冷静,一口咬住不法分子放下的“放款快、还钱缓、只是利息有点高”的高利贷诱饵,结果变成他人刀俎下的鱼肉。那么已偿还的超出法定保护上限的高利贷利息还能要回来吗?

2018年12月14日,小辉(化名)因为急需用钱,问小明(化名)借了11万元,并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15%。欠条中写明:“借款期限自2018年12月14日起至2019年2月13日止。全部本息于2019年2月13日前一次性偿还。”

小辉未能在约定的还款期限还清本息,便一直按约定每月向小明偿还利息16500元,并在2020年1月13日又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向小明借款7万元,截至2020年1月17日,小辉向小明共计偿还本金、利息、手续费合计55万余元。

后来小辉发现其与小明约定的借款利率超过了司法解释规定的最高利率,其实截止到2019年6月13日,小辉就已经将小明出借的11万元本金及根据年利率36%计算的民间借贷利息偿还完毕,于是小辉以小明收取的超过法定保护上限的民间借贷利息构成不当得利为由,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小明返还30万余元。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故小辉有权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经核算,在将小辉全部转账金额55万余元中扣除本金和合法利息后,小明应返还小辉30万余元。

法官说法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合同中关于超过法定最高利率的约定无效,因此债权人所获超过法定利率的还款部分并非基于有效合同,构成不当得利,债务人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借贷行为发生在【法释(2020)17号】(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解释生效后,则双方约定的民间借贷利率超过四倍LPR部分属于无效,可以要求返还。

即便具有该种救济权,一旦掉入高利贷陷阱,就难以防止悲剧发生,高利贷不仅会对债务人及其家庭造成严重影响,也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无论何时,一定要坚决对高利放贷说不,让违法分子无机可乘。

据桂林中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