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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告知书 九户解心结 ——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妥善化解涉滩区迁建行政系列案 2026年06月10日 

徐昊 本报记者 关月

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为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法院,始终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作为监督依法行政、回应群众期盼、服务区域发展的关键抓手。近日,该院通过府院联动、情理兼顾,成功促成9件涉滩区迁建行政系列案达成和解,历时3年的民生争议在法治轨道上圆满化解。

迁建补偿 引发争议

三道岗子镇位于某市东北部,辽河自北向南流经该区域,该案的9名原告均是其辖区内黎明村村民,自上世纪七八十年代起便临水而居。

1995年防汛期间,当地政府组织防汛避险搬迁,号召部分村民将户口迁出黎明村,落户至辖区其他村镇。多年过去,该案的9名原告多数未在迁入地实际居住,也未分得宅基地、承包地,形成“户口迁出、人未离村”的特殊空挂户籍群体。

2022年,某市启动辽河干流滩区迁建项目,黎明村被纳入搬迁范围。同年9月底,《搬迁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在村委会公示,方案明确:有本村户籍的无产籍住宅房屋按有证房标准补偿。而相关政府部门的会议纪要对此进一步规定:1995年已清障搬迁、户口迁出后返回原村建房居住的居民,按无证房标准补偿……

“我们是响应政府号召迁户口,却得不到公平对待,凭啥我们按无证房标准补偿?”去年10月,他们向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责令某市政府完善补偿方案、明确公平补偿标准;同年12月,上一级政府以超出法定复议申请期限为由驳回复议申请,9户村民不服,诉至法院。

法理为基 情理兼顾

“表面上看,本案涉及特殊村民群体能否享受同等搬迁补偿待遇,实际上,叠加了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补偿方案可诉性、补偿标准认定等3个行政审判常见的争议点,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民生类行政争议。”该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王旭向记者介绍称。

案件受理后,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将系列案列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重点督办案件,主管副院长宗程全程参与案件指导工作,多次组织合议庭召开案情研判会,“系列案事关村民的基本居住权益与生活保障、滩区迁建民生工程的平稳推进,坚决杜绝机械办案,必须严守法律底线,兼顾群众诉求,依托府院联动,源头化解矛盾、就地解决问题。”

合议庭反复研判案情、厘清各方争议——

原告:响应号召迁户,并非自愿迁出,且长期居住村内、履行村民义务,理应与本村户籍村民享受同等补偿待遇。

被告上一级政府:复议程序合法、期限认定有据,原告复议已申请超期。

第三人某市政府:补偿方案程序合法、内容完备,原告户口迁出,不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按无证房补偿。

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坚持不简单以现行政策标准一刀切评判历史问题,坚决守住群众合法权益底线。

在宗程的指导下,合议庭迅速确立“法理为基、情理兼顾、府院联动、实质化解”的思路,王旭先后数十次与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属地镇政府沟通协调。同时,合议庭成员王巽、郑轩两位法官系统梳理土地征收、搬迁补偿、行政复议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与类案裁判规则,确保每一次沟通释法有据,每一项调处意见合规有度、情理兼顾。

府院协同 保障民生

“将原告视同享有与原村村民同等的补偿安置待遇,这既是对其现有合法财产权益的公平补偿,也是对公民因信赖政府、配合公共事务而作出行为所产生之正当利益的应有保护,更是维护政府公信力、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合议庭引导各方回归本源,对立情绪逐步缓和,共识不断凝聚——行政机关正视遗留问题,认可原告特殊情形需分类考量、妥善处理;村民理解政策统一性要求,愿意在合法框架内寻求解决方案。

最终,各方达成一致和解方案:由某市政府向原告作出关于迁建补偿事宜的告知书,区分不同情况积极回应原告的搬迁补偿诉求,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自愿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

尘埃落定,心结解开。本案的圆满化解,让复杂争议回归理性,让民生期待落地有声。

下一步,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将不断深化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以高质量司法服务助推法治政府建设走深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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