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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进院送包裹被狗咬伤,责任谁担? 2026年05月13日 

近日,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事侵权责任纠纷案,一名快递员因派送包裹进入收件人院内,被未拴绳的宠物犬咬伤,饲养人以其“擅自进入”为由拒绝赔偿。法院最终判决饲养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并明确指出,快递员为完成投递职责、防止包裹丢失而进入院内属于履行工作任务的合理行为,不能成为饲养人免除其动物致害责任的理由。

快递员进院配送包裹

被狗咬伤

“你好,送快递。”“帮我放在门口就可以了。”2025年5月14日,快递员黄某一如往常地到达指定地址配送包裹,被告知将包裹放在门口即可。一句看似稀松平常的回答,却成为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争议的关键点。

当时,黄某到达收件地址,致电包裹收件人阮某,被明确告知将包裹放置门口。但阮某收件地址为自带花园的别墅住宅,花园外装有一扇门,独栋住宅另有一扇门,黄某理解的“门口”为住宅的大门。

当黄某打开花园大门到达内门口时,阮某也恰好打开内门出来接收快递,其饲养的犬只随即从屋内蹿出咬伤黄某左手。随后黄某报警处理并前往医院进行治疗。双方就损害赔偿责任产生争议,2025年6月,黄某诉至台山法院,要求阮某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门口”之界引争议

安全注意义务谁承担?

庭审中,双方围绕黄某进入花园的行为性质展开辩论。

阮某辩称,黄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自己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他认为,其在电话中明确告知,放在门口即可。黄某未经允许擅自进入阮某家中花园,存在重大过失,这才导致阮某的犬只直接引发应激反应而咬伤黄某。其次,阮某此前已为犬只进行疫苗接种,履行了饲养人的基本义务,不存在过失。据此,阮某只愿意承担部分责任。

黄某则认为,阮某没有明确告知放置门口具体是指哪个门,外门还是内门。而根据他的工作经验,放置在院子外面的门口,容易发生包裹失窃事件,黄某将面临投诉、承担损失费等风险。综合考虑后,黄某决定将包裹配送至内门,确保万无一失。

这一争议表面是对“门口”这一日常指令的理解分歧,实质是触及劳动者在履行职务时的合理行为边界如何界定。

法院:

饲养人未拴犬绳担全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法院认为,黄某进院配送包裹的行为属于合理理由进出阮某花园的行为,阮某饲养的宠物犬致使黄某受伤,其未能举证证明该损害是因黄某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故阮某应对黄某的损失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阮某主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案后余思

厘清侵权责任 保护劳动者权益

一次寻常的包裹派送,竟成为一场无妄之灾。快递员为履行“门到门”的交付承诺,踏入收件人庭院,却遭未拴绳宠物犬袭击受伤。当他转向饲养人主张侵权赔偿时,却遭遇“擅自入侵”的指责。这起案件虽属常见民事侵权纠纷,却精准折射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末端配送环节面临的安全风险、权责困境与维权挑战。

安全管束是饲养人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饲养人以“不当进入私人领域”进行抗辩,试图转嫁或免除责任。法院的判决旗帜鲜明地捍卫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精神: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安全管束是绝对义务。除非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责任不得减免。快递员为履行投递职责、防止包裹遗失(这直接关联其收入与考核)而进入院内,是履行其工作职责的合理、必要行为,符合社会普遍认知的快递服务惯例,不构成重大过失。这一认定具有双重意义:其一,在法理上坚守了动物致害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防止私人领域主张被滥用为逃避责任的借口;其二,在实践中保护了劳动者为完成工作所必须采取的合理行动空间,体现了司法对职业情境的现实考量。

社会协作需共建安全契约,便捷不应以风险为代价。“最后一公里”的配送,不仅是物理距离的终点,更是社会协作与相互体谅的微观考场。它要求收件人理解配送员的工作性质,履行对自有动物的严格管理责任(如拴绳、圈养),也要求社区物业在管理规约中明确相关安全要求。此案的判决,正是对一种健康社会契约的司法确认:享受服务的便利,就必须为保障服务提供者基本的安全环境尽到必要义务。社会的便捷,不能建立在默许劳动者承担不可预见人身风险的基础之上。

据《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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