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保险从业者牵线搭桥,“熟人”投保人默契配合,高额“返佣”到手就退保。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保险“高返佣”的合同诈骗案,以合同诈骗罪判处主犯宋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其余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并处罚金。
2020年4月,A保险公司与B保险经纪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B保险经纪公司代理销售A保险公司的重疾险、年金险等产品,并收取相应佣金;若出现保单短期大量退保情形,B保险经纪公司需向A保险公司支付补偿金。
同年7月,宋某承包B保险经纪公司C市分公司(已于2023年1月注销)业务并自负盈亏,每年向B保险经纪公司缴纳固定管理费。其间,宋某发现有两款保险产品的佣金或佣金+退保保单现金价值远超首期保费,短期退保可赚取可观差价。此后,宋某便利用承包经营便利,以“高额返佣”“保本付息”等为诱饵,直接发展熟人投保,还招募仇某、季某等6人担任“经销商”,拓展更多投保人。
宋某等人明知投保人无真实投保意愿、无长期续保能力,却仍诱导多人投保上述保险产品,或让投保人自筹资金,或推荐其办理保单贷款,以此垫付首期保费。待投保一个月至一年内保单生效,B保险经纪公司收到A保险公司支付的佣金后,宋某按约定向投保人返佣,并引导投保人短期退保,获取保单现金价值,以此牟取不法利益。
2023年7月,B保险经纪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公司员工宋某代销的A保险公司的重疾险、年金险出现大量短期退保情况,A保险公司向其索赔2000万元,B保险经纪公司据此怀疑宋某侵占公司钱款。2024年8月至12月,公安机关先后抓获宋某等7人。经司法审计,2020年10月至2022年5月期间,宋某等人直接或通过他人发展18名投保人,共计投保28份保单,投保金额1763万余元,退保金额774万余元,获取佣金1573万余元,造成A保险公司实际损失584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保险代理销售合同履行过程中,虚构投保人投保的相关事实,隐瞒短期退保套取佣金的真实目的,诱使A保险公司误将虚假业务当作真实业务支付高额佣金,其中宋某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各被告人行为均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宋某作为犯罪的发起者、组织者,是核心返佣行为的实施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此前宋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此次犯罪时仍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告人仇某、季某等人积极参与招募投保人、协助资金流转等行为,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
据此,法院以合同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撤销缓刑后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5万元,对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被害单位;对其余6名被告人以犯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视情节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万元至3万元,同时责令退赔相应违法所得。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均未上诉。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律点拨
近年来,保险行业快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趁机钻空子,利用保险业务的规则漏洞实施诈骗活动,相关行为既扰乱保险市场正常秩序、触碰法律红线,也为保险中介行业敲响了警钟。
针对此类行为的打击,首先,要精准定罪,厘清虚假投保套现的行为属性。本案中,被告人宋某等人的行为并非单纯的“行业潜规则”,其明知投保人无真实投保意愿和长期续保能力,仍以“高额返佣”“保本付息”为诱饵,通过垫付保费、引导短期退保等方式,虚构真实投保的假象,隐瞒短期退保套取佣金的核心目的,诱使A保险公司将虚假业务误认为真实业务并支付高额佣金,本质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要划清边界,夯实保险行业发展的诚信根基。本案暴露出部分保险行业从业者还存在法律认知盲区,相关行为不仅直接侵害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更严重破坏行业诚信根基、影响金融市场稳健运行。从业者应明确佣金制度的初衷是激励真实长期保险业务拓展,绝非非法套利工具,因此要坚守法律底线,杜绝“内外勾结”违法犯罪。投保人需警惕“高额返佣”背后的法律风险,认清虚假投保是犯罪链条重要环节,参与此类行为可能面临保单无效、返佣追缴的法律后果,情节严重者或将构成共同犯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业机构也应正视首期佣金比例过高滋生套利空间、对投保意愿及续保能力实质性审查不足等管理漏洞,通过合理调整佣金结构、健全内部治理、完善投保审查机制等举措堵塞制度缝隙,从源头防范虚假投保、短期退保类诈骗行为,筑牢行业风险防控屏障。
据《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