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四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中,肖女士诉周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裁判,不仅击中了网络婚恋欺诈的社会治理痛点,还为同类案件的裁判提供了清晰的指引,更为婚恋交往中的诚信底线划出了一道清晰的法治红线。
离异女子遇“真爱”
37岁的肖女士于2012年在国内某知名婚恋网站注册了会员,期盼能在这里遇见一个可以相伴余生的靠谱之人。
在遇见周某的那一刻,肖女士感觉自己命运的齿轮悄然转动了。彼时周某41岁,在婚恋网站上的个人信息一栏显示为“离异,有孩子跟着自己”。两人在网上越聊越投机,周某的谈吐令肖女士感觉到踏实、稳重与真诚。周某告诉肖女士,自己做工程已有20年,常年奔波于各地,虽辛苦却能撑起一个家,还坦言想找个安稳的人好好过日子。这番话点燃了肖女士对未来的期盼。
2014年,两人正式确立恋爱关系。周某的生活轨迹,似乎总在印证他的“工程人”身份:有两年在成都修路,另一年往石柱县跑工程,那段时间每周会回到肖女士身边小聚;偶尔还会提起,空闲时跑滴滴补贴家用。肖女士听到和看到周某为他们未来的生活如此勤奋辛苦地奋斗,十分感动和欣慰,亦十分心疼和珍惜,从未过多追问细节,更没想过核实他的底细——在她看来,恋人之间最珍贵的便是信任。在二人见面时,周某也时常送给肖女士一些小礼物,让肖女士感受到周某的爱意。对于周某一直未邀请其去家中探访,肖女士也十分体谅。
2014年至2019年的5年间,二人的情感更是发展到浓情蜜意。当周某开口借钱时,她从未有过丝毫迟疑。工程资金周转不开、弟弟意外受伤急需医药费、家里更换沙发等家具、给女儿买项链……从2014年到2019年,微信转账、银行汇款一笔接着一笔,肖女士从未仔细统计过次数与总额,直到后来对账时才发现,五年间,她已向周某转账80余笔,累计金额高达数十万元。因为信任,她从未要求周某写下欠条。
恋爱“转款”要不回
随着感情逐渐稳定,肖女士提出想见见周某的父母,把两人的婚事正式提上日程。可每次提及此事,周某总能找出各种理由推脱——父母身体不适、工程太忙抽不开身。一次又一次的拒绝,让肖女士心里渐渐生出一丝不安,但这份疑虑很快就被对周某的信任所掩盖,她始终不愿相信周某会欺骗自己。
这份信任在2019年彻底崩塌。彼时,周某再也无法编造借口圆谎,终于向肖女士坦白:他根本没有离婚。1992年,22岁的周某便与王某登记结婚,这段婚姻关系始终合法有效。
悲愤之下,肖女士果断提出分手。她想起了那些年转给周某的钱——那是她省吃俭用、四处筹集的血汗钱。她开始向周某催要这些钱,可周某的态度却来了个180度大转弯:要么推脱钱都押在工程上,一时拿不出;要么干脆翻脸不认人,称这些钱是肖女士自愿赠与,拒绝归还。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肖女士经过无数次沟通、催讨,周某仅勉强返还了1万元,便再也不肯露面。
无奈之下,肖女士选择拿起法律武器——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周某诉至法院。
驳回“赠与”抗辩
法院经审理查明,截至2019年分手,经双方共同确认,在扣除500元以下小额支出及明显带有赠与性质的转账后,肖女士仍累计向周某转账24万元。
法庭上,周某虽对转账金额认可,但辩称肖女士的转款系对其的恋爱赠与,不构成不当得利,故其不应当予以返还;肖女士则认为,自己与周某的恋爱是基于结婚的目的,虽然恋爱不一定会必然走入婚姻,但因周某在个人婚姻状况上存在欺骗行为,致其恋爱结婚的根本目的不能实现,故周某在这段基于欺骗而存续的恋爱关系中获取的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隐瞒其自身已婚的事实,通过婚恋网站与肖女士交友、恋爱,本身存在明显过错;肖女士在婚恋网站以寻找恋爱、结婚对象为目的与周某交往,从双方的聊天记录可知,肖女士对周某已婚的事实并不知情,不存在过错。故肖女士在此情况下,向恋爱对象作出的大额财产处分,并非单纯的无偿赠与。在无证据证明肖女士知晓周某已婚仍继续交往的前提下,周某取得的案涉款项缺乏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理应返还。
此外,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肖女士恋爱交往,违反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是对婚姻制度的不尊重,且严重违背诚信,若认定肖女士的转账系赠与,则将会纵容婚内出轨行为或已婚者假冒单身人士索取财物等不良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周某返还肖女士24万元及利息。
裁判解析
裁判逻辑上的三重突破
本案通过穿透“恋爱赠与”的表象、厘清欺诈与不当得利的法律衔接、强化公序良俗的裁判功能,在裁判逻辑上实现了三重突破性建构,彰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民事审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鲜明导向。
突破点一:穿透“赠与”表象,确立“目的性给付”的司法认定规则
婚恋纠纷中,大额财产往来的性质认定一直是司法难点。传统裁判中,“恋爱期间给付=赠与”的惯性思维往往导致受欺诈方权益难以救济。本案裁判的核心突破,在于建立了“表象—本质”的穿透式审查逻辑,精准区分“一般情感赠与”与“目的性给付”的法律边界。
法院查明,肖女士的24万元给付并非无指向的情感表达,而是基于对周某“离异单身”身份的信任,以缔结婚姻为核心目的的“目的性给付”——微信聊天记录中“若知你已婚,根本不会开始”的表述,直接证明了给付行为与结婚目的的强关联性。这种认定突破了两大误区:其一,否定“恋爱关系必然导致赠与成立”的形式化判断,强调需审查给付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二,明确“目的性给付”的解除条件——当结婚目的因一方欺诈而落空时,给付的法律基础丧失,接受方的获利构成不当得利。
从法律技术层面看,该裁判逻辑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后的财产返还)形成体系化衔接,将“目的落空”作为不当得利的核心构成要件,既避免了单纯以“赠与完成”否定返还请求权的机械裁判,又为大额婚恋财产纠纷提供了可操作的审查标准,即审查给付是否与婚姻目的直接关联、是否存在欺诈导致目的落空的情形、是否超出日常情感赠与的合理范畴。
突破点二:厘清欺诈与不当得利的适用衔接,填补法律适用空白
本案的另一重大突破,在于清晰界定了婚恋欺诈场景下“欺诈行为”与“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逻辑链,解决了长期以来“欺诈能否直接引发不当得利返还”的司法争议。
裁判逻辑链条可概括为:“故意隐瞒已婚事实(欺诈行为)→受欺诈方产生错误认识(意思表示瑕疵)→基于错误认识作出大额给付(目的性给付)→给付目的因欺诈落空(法律基础丧失)→获利方无合法依据取得利益(不当得利构成)”。这一逻辑的突破性在于:
其一,明确婚恋中的“重大事实隐瞒”构成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欺诈行为,且该欺诈不仅影响情感关系效力,更直接导致财产给付行为的法律瑕疵;其二,否定了“需先撤销赠与再主张返还”的繁琐路径,直接以“不当得利”作为请求权基础,降低了受欺诈方的维权成本;其三,将“无合法依据”的认定与公序良俗原则深度结合——周某的获利因违背婚姻伦理和诚信原则,即便形式上存在“恋爱关系”,也不能成为合法依据。
这一衔接逻辑填补了法律适用空白。此前司法实践中,婚恋欺诈财产纠纷多徘徊于“赠与合同撤销”“侵权损害赔偿”“不当得利”之间,裁判尺度不一。本案明确“欺诈+目的性给付落空”可直接构成不当得利,为同类案件提供了统一、高效的裁判路径。
突破点三:强化公序良俗原则的裁判功能,实现法律原则的精准适用
公序良俗原则在民事审判中常面临“适用模糊”的困境,而本案裁判的第三个突破,在于将公序良俗原则转化为具体的裁判标准。
在裁判中,公序良俗原则发挥了双重核心作用:一方面,作为行为合法性的否定标准——周某隐瞒已婚事实与他人建立婚恋关系并获取财产,违背了婚姻家庭伦理和社会诚信风尚,属于民法典第八条所禁止,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另一方面,这一适用逻辑突破了“公序良俗原则仅为兜底条款”的传统认知,将其作为事实认定的解释依据,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精神一脉相承——基于符合公序良俗的一般社会认知,可推定本案中离异女性通过婚恋网站交友的核心目的是缔结婚姻,进而佐证肖女士给付行为的“目的性”,否定周某“自愿赠与”的抗辩,通过司法裁判将“婚恋诚信”在法律层面予以认定,实现了法治与德治的有机融合。
据《人民法院报》